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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俗人奇事:您见过抠门的,一定没见过这么抠门的

前言

杭州一女子因无地停车占小吃摊位停车20天,事后再见爱车竟是在废品站,且车辆已经面目全非。这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又是谁将她的车移至废品站中?

案件概括

杭州一女子苏某,因为购买房子时未附带购买地下停车位,于是便将爱车停在了公司附近的建材市场空地上。因为一时半会没有找到合适的停车位,于是就一直放在建材市场旁未去挪动,而且因为自己就在附近上班,所以隔一两天便去查看车辆有没有被刮花等情况。

然而就在16号下午,苏某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去查看车子状况时,竟然发现车子消失了,于是她连忙去询问附近的便利店老板得知她的车在今天下午被不知道什么人用叉车插到了附近的废品站门口!

当苏某赶往现场后看到自己的爱车当场崩溃了,只见车子的外壳损害非常严重,已经严重变形了,而且前挡风玻璃也碎掉了,俨然一个报废车的模样。

于是苏某当场就报警,很快警方赶到过调查后发现苏某的车子是被当地夜市的管理者叫人用叉车叉到废品站的。于是苏某立马找到管理人员询问原因。

夜市的管理者表示,苏某停车的位置早就被规划为夜市的经营场地,二十天前发现苏某的车停在这里时,夜市还没有完全使用,所以觉得停一阵的也没关系就没有去管她。几天后夜市正式开始运转,因为这个车导致少了好几个档口不说,还非常地妨碍交通,导致道路经常堵车。

于是他们便想叫苏某过来把车辆移走,但是因为苏某车上并未贴有电话号码,于是他们便打查询电话查询车牌的登记号码,但是查询后发现这个车牌号登记人的电话号码已经注销了。

没办法只能报警处理,交警来到后说是内部场地他们没有权利直接将车拖走。所以最后为了夜市的正常运行只能自己派人把车给叉走。而且管理人员表示这个车,停在这边了很多天了,他们也早就停贴公告了,公告上也有说明再不处理将叉到废品站。因为我们觉得这么久都没人来开走,很可能已经是废车了。

而苏某对管理人员的这番话却非常气愤,认为是工作人员的标识牌做得不够明显,如果足够明显的话,她就在附近上班,怎么可能看不见?

如今看到爱车被毁成这样,苏某觉得这就是叉车在铲车的过程中造成的,现在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外,剩下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夜市管理者来承担,苏某认为如果管理人员用很大个标志能让她看到,说这个场地已经不作为停车用了,那她肯定是会来开走的,她也问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只能赔偿70%且明年开始保险费会增加,剩下的30%自行承担。所以苏某要求管理人员赔偿30%的损失费。

夜市工作人员对于苏某的说法也非常恼火,他认为停放20天本就是她的不对,而且已经贴了公告了还不来开走,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夜市运营。自己没有找苏某要损失费已经是很不错了,凭什么还要支付赔偿!

于是苏某在管理人员这里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后觉得走法律渠道,让法官给她一个公平的判决。

案件分析

接下来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苏某和夜市管理人员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哪些法律底线?最后苏某能通过法庭要到赔偿吗?

首先我们来看夜市管理人员的行为。回顾案件可以得知夜市管理者因为苏某乱停车导致自己夜市无法正常经营,在发布公告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私自用叉车将苏某的车叉至废品站。最后导致苏某的汽车严重受损。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车辆管理的先关规定有,在没有经过车主的允许,以非法手段私自将他人车辆挪动位置的属于非法侵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侵占罪。

私自移动他人车辆属于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被举报的可能会被受到行政处罚,此外,如果在这个非法挪动的过程中造成了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夜市管理者在未获得苏某的同意,也未获得警方的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叫叉车将对方车辆叉至废品站,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导致对方车辆严重受损,虽然管理者咨询了警察但是并没有获得警察的授权,所以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苏某的车子是在管理者非法挪动过程中或者是挪动后造成的。所以不管苏某车子最终的损坏结果是否都由管理者造成,夜市管理者只要是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并非是由挪动造成则原则上默认为由挪动过程造成。

即如果苏某车胎损坏,虽然夜市管理人员认为这不是在叉车挪动过程中造成,但是因为拿不出证据所以不排除可能性,这个车胎的损失也应该有他们承担。所以无论如何夜市管理者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对损害车辆的行为人来说,构成故意损害财产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对于损害他人财产罪的规定可知

犯罪人故意毁坏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的,如果损害的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小于三年的有期徒刑,拘留并且处以罚金赔偿。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应该处以大于三年但小于七年的刑期,并处罚金赔偿。

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追诉条例中要求,若犯故意损坏私人财产总价值超过5000元的必须立案追诉。

所以在本案中,苏某的车因为被夜市管理者故意挪动造成了损失,如果最后经过损失鉴定超过5000元的话则不仅仅需要赔偿苏某损失还可能会被刑事拘留甚至是判处有期徒刑。

所以法院最后可能会依据法律判处夜市管理者赔偿苏某车辆30%的损失,并且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接着来看苏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苏某因为自身原因,违停在别人夜市20天。并在夜市工作人员贴公告后仍无反应。

若是苏某属于看到公告但是却自以为是,仍不挪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行。对于寻衅滋事罪法院可以依法判处不大于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所以苏某如果是故意地将车停在夜市,扰乱经营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真如苏某所说,公告标示太小,导致自己在经过时没有发现公告,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或者无意但妨碍他人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警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或者是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为恶劣的,可以依法对其处大于五天小于十天的拘留。受害人报警处理,鉴定损失后,可以依法要求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乱停车的,如果驾驶人在车上,则交警应该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驾驶人立即离开。对于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是拒绝离开的,导致妨碍他人通行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因为苏某所停的位置是夜市不妨碍交通,所以在管理人员报警后交警无法立马确认此车就是无人认领的汽车,所以不得立马进行拖走。而是需要调查后如若证实是报废车则依法进行处理。

所以苏某最终需要赔偿夜市这20天以来因为汽车占用地所造成的损失,如场地经营费,租金,未经营损失费等费用,因为连续违停20天,严重干扰到了对方的经营活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若是最终经法院判决属于恶劣行为的话,还可能受到交警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所以最后经过法院判决苏某能够获得自己所申诉的赔偿款,但是自己可能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审判,需要赔偿对方经营损失费,并且遭到拘留。

小编总结

夜市管理人员私自将别人的车叉走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虽然对方影响了自己的经营活动但是总不能违法乱纪!不过因为没有停车位临时停放可以理解,但是一停便是20天,如果不是因为管理人员强行处理,还不知道要停到什么时候。就算是临时停车也应该将联系方式标明,方便挪车,不然可能就要赔偿对方巨额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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