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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锦囊 | 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案例一

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

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

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

(一)该请求权已产生;

(二)该请求权未消灭;

(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

(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

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

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

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五、结论:依据《民法典》第235条,甲可请求乙返还其占有的两个硬币。

请求权基础二:甲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22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需合乎以下要件:

(一)该请求权已产生;

(二)该请求权未消灭;

(三)该请求权可强制实现。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已经发生?

(一)该请求权发生之构成要件为:乙受有利益,致甲损害,且无法律上的原因。

(二)乙是否受有利益,致甲损害?

乙占有两个硬币,占有亦为一种利益,故乙受有利益,因同一事实致甲受到损害。

(三)是否无法律上的原因?

乙无权占有该两枚硬币,其占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四)结论: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经发生

三、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已消灭?

(一)债权请求权消灭之一般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并无令债权请求权消灭之情事。

四、甲对乙之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

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五、结论: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甲可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的占有。

案例二

17周岁之甲,从事工作,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甲于10月1日向乙电器行的店员丙表示愿以价金若干购买A电脑,丙即承诺,约定翌日交货。乙发现价金偏低,乃以甲仅17岁,店员丙为15岁为由,认为买卖契约未成立,拒不交付该电脑。问:甲得否请求乙交付电脑?(注:案本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5并加以改编)

问题:甲得否请求乙交付电脑?

请求权基础:甲要请求乙交付电脑,其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第598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该项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

(一)该请求权已产生;

(二)该请求权未消灭;

(三)该请求权可强制实现。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请求权是否已发生?

(一)该请求权之发生,以甲、乙之间买卖契约成立、有效(未受撤销)为要件。

(二)甲、乙之间买卖契约是否成立?

1.甲、乙间买卖契约之成立,以甲、乙之意思表示一致(要约、承诺)为要件(471、479、483)。

2.甲是否作出有效之要约?

(1)有效之要约须具备:

A.构成要件:自己或者由第三人(代理人或使者)发出;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具有一经承诺就受其拘束的意思。

B.生效要件:到达对方相对人或者到达受领代理人或受领使者。

(2)本案事实

本案中,甲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为“以若干价金购买A电脑”,符合具体确定的要求,并且该要约也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具有一经承诺就受其拘束的意思具备要约之构成要件。该要约以对话方式发出,已经处于对方当事人通常可以了解的状态,该要约生效。

3.乙是否作出有效之承诺?

(1)有效之承诺须具备:

A.构成要件:向要约人发出(自己发出或者由代理人或使者发出);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其内容须为对要约的同意。

B.生效要件:到达对方要约人或者到达受领代理人或受领使者。

(2)案件事实

本案中,经解释,丙以乙的名义发出承诺,符合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且承诺的内容为对要约的同意,构成承诺。并且,该承诺同样是以对话方式发出,已经让相对人处于通常可以了解的状态,该承诺生效。

4.结论:甲乙间的买卖契约成立。

(三)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若无效力瑕疵,通常自成立时生效,故仅需审查其一般生效要件或特别生效要件中有误导致无效之瑕疵。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甲虽仅为17周岁,为未成年人,但其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根据《民法典》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丙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行为乃代理行为,对乙直接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70条),对其本身利益并无影响,属于中性行为,因此代理行为的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

B.意思表示无瑕疵

甲、丙意思表示不存在不一致、不自由的情形。

C.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D.结论:该买卖合同符合一般生效要件。

3.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生效要件?

特别生效要件包括处分权、代理权、期限等。

此处考虑到丙为乙的店员,具有代理权。

结论:甲乙之间的合同生效,合同履行请求权已发生。

(四)结论:甲对乙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请求权是否尚未消灭?

(一)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请求权消灭的事由包括:

1.债权请求权消灭之一般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2.契约请求权消灭之特别事由:解除(566),包括:①协议解除(562);②单方解除(563)。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的请求权尚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

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五、结论:依据《民法典》第598条,甲有权请求乙交付电脑。

案例三

某甲系市立交响乐团的小提琴手,因妻遭车祸死亡,忧虑成疾住院。其17岁的独子乙,擅将该琴与20岁丙的机车互易,并交付之,丙明知该琴非属乙所有。甲闻知其事,怒甚,心脏病猝发死亡,乙悲痛不已。1个月后,乙成年,向丙请求返还其琴,丙拒绝之,有无理由。(注:案本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5并加以改编)

问题:乙得否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请求权基础:乙要请求丙返还小提琴,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乙若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须合乎如下三项要件:

(一)该请求权已产生;

(二)该请求权未消灭;

(三)该请求权可强制实现。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乙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经发生?

(一)该请求权已经发生的构成要件为:乙为小提琴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

(二)乙是否为小提琴的所有权人?

下面需依历史方法分析小提琴的所有权归属:

(1)该小提琴本为甲所有。

(2)乙与丙依合意成立小提琴与机车的互易合同,但因乙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45条后半段的规定,该互易合同效力待定。虽乙其后成年,但依该条之宗旨系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利益,因此其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该合同仍需经其追认方为有效。因乙向丙请求返回其琴,解释其意思表示,拒绝追认,因此乙、丙的互易合同无效。

(3)根据物权行为无因性,乙将小提琴交付予丙,应以当事人间有让与合意,作成移转该琴所有权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处分行为)。而所谓契约,除债权契约外,尚包括物权契约在内,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时亦不生效力。根据上述,乙在成年后向丙请求返还其琴,应解释为拒绝追认,物权契约亦不生效力。(如若根据物权行为有因性,当债权行为无效时,乙、丙移转小提琴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亦为无效。)

(3)因丙明知该小提琴非乙所有,非为善意,因此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

(4)甲死亡后,乙作为其继承人取得该小提琴所有权。因乙、丙间就小提琴所为物权行为无效,故乙仍为该琴所有权人。

(三)丙是否为无权占有?

丙虽受让乙交付的小提琴,但并未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又乙、丙间的互易合同因乙拒绝追认而不生效力,因此丙占有小提琴,欠缺物权及债权上之本权,应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乙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已发生。

三、乙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尚未消灭?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乙对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乙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

本案中,丙对乙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乙对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五、结论:依据《民法典》第245条,乙得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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