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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老股转让成为IPO制度的新伤

皮海洲:老股转让成为IPO制度的新伤

来源:搜狐证券 作者:皮海洲

  虽然IPO重启始于1月8日,由新宝股份我武生物拉开新股网上发行的序幕,但在IPO重启后不长的时间里,新股发行乱象丛生。这其中就包括新股“三高”发行的恶习不改,同时老股转让又成为IPO制度的新伤。

  最典型的案例当属奥赛康的发行。1月9日该公司公布的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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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高达72.99元/股,发行市盈率高达67倍。与此对应的是,该公司最终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为5546.6万股,其中新股数量为1186.25万股,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奥赛康公司转让老股数量为4360.35万股。由此计算,奥赛康发行新股募资8.66亿元,控股股东老股转让套现31.83亿元,老股转让套现的金额约为新股发行募资的4倍,奥赛康的新股发行沦为公司控股股东套现的游戏。

  也正因如此,面对市场人士的质疑,同时也是在“无形之手”的作用下,奥赛康在1月10日凌晨,也是该公司原定网上发股的日子里,紧急叫停新股发行。该公司公告称:“考虑到本次发行规模和老股转让规模较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于审慎考虑,经协商决定暂缓本次发行”。而且在当天下午证监会例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也表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当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数量。随后在1月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再次强调,IPO过程中的老股转让比例应该有所限制。

  老股转让成为IPO制度的新伤疤,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实际上就IPO改革来说,推出老股转让,从一开始就是错的,甚至有违反《公司法》的嫌疑。IPO改革推出老股转让的目的不外乎两点,一是通过老股转让来增加流通股比例,以便达到降低新股发行价格的目的;二是通过老股转让来解决首发超募问题,一旦出现超募,则必须实行老股转让。

  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老股转让的推出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推出老股转让不仅不能降低发行价格,相反还会推高发行价格。毕竟老股转让直接涉及到控股股东的利益,而从当前二级市场大小非的套现来看,为了大小非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套现,上市公司往往会推出包括并购重组、高送转等种种利好在内的消息来刺激股价,因此,一旦老股在IPO时就可以套现,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必然有推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动力,以便控股股东等老股持有者可以高价套现。而在这种情况下,用老股转让来解决超募问题,无异于庸医剪箭。虽然从表面上看,超募消失了,但高价发行仍然不变,投资者认购新股所支付的资金一分钟也没有减少。超募消失的原因实际上是用原本属于发行人的超募款项,认购了控股股东的老股,让控股股东等大小非提前套现了。这其实只是超募用途的改变而已,超募并没有真正消失,只不过是变成了一种“隐形的超募”。

  而这种让老股提前套现的做法是有损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因为在发行人超募的情况下,超募资金在发行人的帐上,这至少可以增加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就是存在银行里也有一笔不菲的利息收入,有利于增加发行人的收益以及改善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而且有巨额的超募在手,这对于发行人下一步的发展也是拥有主动权的。但超募资金让老股东们拿走了,公众投资者支付的资金并没有减少,但对应的权益却没有得到体现,只是为老股东们提前套现买了单,这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显然并不公平。

  而且老股转让在现阶段也有违反《公司法》的嫌疑。《公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老股都是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这部分老股即便是转让给了公众投资者,但其老股的性质不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一年内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而目前的老股转让却安排这部分老股在新股上市之日即上市流通,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是不相符的。也正因如此,在当前发行人IPO的过程中,老股转让的问题并不只是限制转让比例,而是应该叫停。IPO制度改革只能在现有法律的构架下进行,而不能成为对现在法律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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