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指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及分配。
破产重整的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对于债务人而言,重整的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具有停业危险的企业,因其具有继续经营的价值,存在重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重整免予破产,并能清偿到期债务,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清算则是让没有挽救希望和生存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面清理退出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胜劣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到底是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可以考虑他们的如下区别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见图1)
2. 一图便知破产重整全流程(见图2)
3. 进入破产重组后债权申报的期限要求?
依据《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见图3)
4. 申报债权需要提交哪些文件?(见图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 债权人超期未申报的处理?
若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前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调整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该债权人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
若债权人在财产分配开始后,财产分配结束前,向清算组提出清偿要求的,公司仍应予以清偿。但对该逾期债权人的清偿应列于其他已申报债权人之后,以剩余财产清偿该逾期债权。若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且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则视为债权人放弃权利,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清偿。
若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则债权人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见图5)
6. 债权清偿顺序?
债权人如期申报债权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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