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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酷刑
需要指出的是,酷刑只有一个可能的结果——榨取信息或者施加制度所需要的惩罚。很容易看出,这一过程其实存在缺陷。自古以来的立法者、哲学家和僧侣都意识到并承认了这一令人悲哀的事实。因为酷刑的真实目的不是使真相大白,而是确保定罪。酷刑之下的每一个人迟早会招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真的违法犯罪,即使没有做这些事,他们还是会承担这些罪名,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当酷刑被用作一种惩罚手段时,一定会奏效。在依法进行惩罚这个意义上,它完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且几乎每个案例中,惩罚都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政府需要给民众一种持续的信念:他们的政府是在“严惩犯罪”。
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对无助的受害者施加痛苦,或许不是寻求一种性的或情绪刺激的满足,而是因为施刑人是一个能够吸引人格堕落者的行当。

见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人类酷刑史》论酷刑([美]马克·p·唐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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