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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气瓶内气体容量不符合公约要求

Fixed CO2 system

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气瓶内气体容量不符合公约要求

PSCO对散货船“XXX”轮开展PSC检查,在进行船舶证书、文书检查时发现,该轮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检验报告不在船。通过与船员交谈,了解到该轮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在PSCO登轮检查前一天接受了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检测,检验报告将在船舶离港前送至船上。基于此种情况,PSCO决定对固定式CO2灭火系统进行现场检查。

01.船舶概况

02.检查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检查中,PSCO通过小榔头“敲击”CO2气瓶瓶体的简易方法,经过比对声音,判断该轮配备的200余瓶CO2气瓶中有32瓶CO2气瓶处于空瓶状态。通过核查船长提供的CO2计算书,发现剩余气体数量不足以保证机器处所内CO2灭火剂的总量要求,不符合《FSS CODE(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

     该轮在此次PSC检查中共计发现缺陷5项,其中上述提及的关于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气瓶内气体容量的缺陷为滞留缺陷,其缺陷描述与缺陷照片如下:

07109  THE QUANTITY OF CO2 NOT SUFFICIENT TO GIVE A MINIMUN VOLUME OF FREE GAS TO PROTECT E/R DUE TO 32 CO2 BOTTLES EMPTY IN TOTAL 206 CO2 BOTTLES.——30

03.相关公约条文及其分析


(一)公约/法规原文

《FSS CODE》:
Chapter V“FIXED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2.2.1.2 For machinery spaces, the quantity of carbon dioxide carried shall be sufficient to give a minimum volume of free gas equal to the larger of the following volumes, either:

   .1  40% of the gross volume of the largest machinery space so protected, the volume to exclude that part of the casing above the level at which the horizontal area of the casing is 40% or less of the horizontal area of the space concerned taken midway between the tank top and the lowest part of the casing; or

   .2  35% of the gross volume of the largest machinery space protected, including the casing.


(二)分析

 《FSS CODE》的上述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在CO2系统中,用于保护该轮机舱的CO2容量需满足《FSS CODE》中的要求,即应备有足够的CO2量,使得所释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总容积应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40%;或

    2)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总容积的35%。

    通过查询该轮的CO2计算书,当时剩余的CO2气瓶数量所能释放的CO2容量已无法满足上述《FSS CODE》的要求。

04.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该轮的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派员登轮,通过称重的方式对所有气瓶进行重新称重,确认其中32个气瓶为空瓶,为进一步查找CO2气瓶泄漏原因,检测机构将其瓶头阀拆解发现安全膜片已经破裂。随后,检测机构更换了新膜片并将空瓶进行充装,重新出具了报告。之后该机构将前一次检测设备送至有资质的检测中心送检,发现由于检测设备的损坏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

    待所有缺陷整改完毕后,PSCO对该轮实施复查并解除滞留。 

安全安全膜片破裂

检测设备损坏

05.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该轮在PSC登轮前,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刚刚接受过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检测,但仍然存在CO2钢瓶为空瓶现象,反映出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此次对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检测流于形式;另外,公司、船舶和船员未能及时发现的安全隐患,说明其平时对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疏于维护保养。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提高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一是增强检测人员的责任心,使其时刻将船舶安全设备的检测工作作为事关人命安全的头等大事来看待。二是加强检测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确保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检测设备的相关性能及使用要求。三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管理,切实开展对重要检测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校核工作。

(二)督促船舶和船公司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责任船员应提高责任意识,重视日常自查工作。建议为船舶配备液位检测仪,以快速检测出钢瓶内液位。对有异常的,及时报告船长、公司,主动联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核实。

     二是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期间,责任船员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跟踪,避免“漏检”甚至不通过实际检测直接出具报告的情况发生。

     三是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对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要求,严格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三)加强船检机构对检测机构的服务把关

     一是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控,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目前,国际海事组织(IMO)、交通运输部、中国海事局都发布过相关文件,《被认可组织规则》(《RO Code》)第2部分第5.9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海船检[2019]172号)第五条都对船检机构如何监控检测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船检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提及的文件要求,督促检测机构保质保量完成固定式CO2钢瓶的检测工作。

     二是在船舶安全设备证书(SE)定期检验期间,建议船检机构对由检测机构检验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其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测质量。三是在船舶设计建造环节,船检机构设计部门应充分考虑固定式CO2灭火系统、设备的合理布置,为船舶营运过程中的检测工作开展提供足够的便利。

(四)加强海事机构对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检查并促成相关公约、规则修订完善

    除了上述三个针对性的建议外,由于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是船舶最重要的设备之一,海事部门也应当将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应作为船舶安检的必查项目,加强安检人员的培训,掌握系统的检查方法。对于发现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检测机构和船检机构,督促整改。此外,还建议对公约、规则进行修订完善,从制度层面保障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检测真正落到实处。

   1.将MSC.1/Circ.1318强制化。SOLAS公约第II-2章第14.2条以脚注的形式引用了《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指南》(MSC.1/Circ.1432),并在该通函中引用了MSC.1/Circ.1318 作为对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维护保养的要求,但目前,这两个通函均为非强制性文件。建议将 MSC.1/Circ.1318通函强制化,促使船东将固定式CO2钢瓶称重检测在船舶中间或换证检验时进行,为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留足时间,也有利于船检机构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以及船员开展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

    2.对FSS Code第5章第2.1.1.3条进行修订。FSS Code第5章第2.1.1.3条:“(对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备有设施, 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应不必为此目的而将容器从其固定位置完全移开。对于二氧化碳系统,应在每排瓶子上设有悬挂称重装置的横杠或其他装置。对于其他灭火剂类型,可使用适当的液面指示器。” 对于CO2 钢瓶的检测,采用称重检测法,其结果无疑是最准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工作仍然十分繁重,并且由称重所带来的风险很大(管路的拆装等)。建议将其更改为:“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便捷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应不必为此目的而将容器从其固定位置完全移开。对于二氧化碳系统,应在每排瓶子上设有悬挂称重装置的横杠,同时应提供另一种不必拆卸容器及管路的检查方式。对于其他灭火剂类型,可使用适当的液面指示器。”

作者:景鹏飞

编辑:王琳琳

审核: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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