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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系列解读(二)

哪些船需要配备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统

的释放箱?

//  国内航行船舶 //

我们先来看看国内法规对CO2系统控制装置要求的演变历程:

在《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中仅对气体输送管路上控制阀的开启和CO2钢瓶瓶头阀的开启做了简单要求,强调上述两个阀应分开控制

在海95修改通报中提到了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的要求(即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另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路上的阀门),对两套控制装置操作的先后顺序并未进行规定。但对这两套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控制箱内做出了要求。

在海99和海04中对CO2系统控制装置的要求与海95修改通报相同,但删除了两套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控制箱内的要求。

在海11中对两套控制装置的先后顺序做出了强制要求,必须先打开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阀门,再打开CO2钢瓶瓶头阀。并且再次将两套控制装置应设置在一个控制箱内的要求增加到了法规中。

因此对于1996年5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以及199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建造的船舶,CO2灭火系统的两套控制装置没有强制要求需要设置在一个控制箱内,在CO2间没有控制箱是正常的。

对于1996年5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之间建造的船舶以及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CO2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需要设置在控制箱内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舱室的CO2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都需要设置在一个控制箱内,在海14修改通报中具体描述了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设置要求适用于“机器处所、货泵舱、滚装处所、集装箱船装有整体冷藏集装箱的货舱和预期有人员进入的处所”(海16修改通报改为“机器处所、货泵舱、滚装处所、装有集成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因此对于保护货舱及通常无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处所的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没有强制要求需要设置在一个控制箱内。

//  国际航行船舶 //

国内法规经历了相关的演变过程,我们进一步看看国际公约对于这个问题是否有相关的要求。

SOLAS1974只提到了一些基础要求,要求设置控制阀并标明通往的舱室,以及控制设施应便于操作。

SOLAS1992修正案初次提出应有两个控制器,并且应装在一个释放箱内部,但是对于这两个控制器的操作并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SOLAS2000修正案要求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的规定,FSS CODE 2002中关于此条的要求与SOLAS1992修正案要求一致。在FSS CODE 2006修正案中对两套控制器的先后顺序做出了强制要求,必须先打开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阀门,再打开CO2钢瓶瓶头阀。FSS CODE 2012修正案进一步对此种控制系统适用的处所进行了细化,明确为控制装置保护滚装处所、装有整体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

SOLAS2008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了该条要求的追溯性,对于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其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在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计划进干坞前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5章2.2.2的规定。

因此,所有适用SOLAS要求的船舶用于保护滚装处所、装有整体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控制器需要设置在控制箱内。

释放报警是否需要同时具有听觉和视觉

报警?

//  国内航行船舶 //

在海11之前,对于释放报警的要求为在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设置自动声响报警,没有视觉报警的要求。

在海11之后,对于释放报警的要求为在任何滚装处所和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在海16修中对这些需要释放报警的处所进行了细化,包括任何滚装处所、装有集成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设置视觉和听觉的自动报警装置,并对灭火剂施放前提前发出报警的时间做出了不少于20秒的明确要求,以便释放处所内的人员及时撤离。

所以对于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CO2释放报警需要同时具有听觉和视觉报警,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仅需听觉报警。需要注意的是,海11之后对听觉报警做出了特殊要求,听觉报警的设置应能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并且需要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释放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在检查时可通过报警测试进行检验

//  国际航行船舶 //

在FSS 2002之前,对于释放报警的要求为向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其内部工作或出入的处所施放灭火剂时,应设有自动声响警报装置,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警报,没有视觉报警的要求。

FSS 2002(2002年7月1日生效)中对于释放报警的要求为在任何滚装处所和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并对灭火剂施放前提前发出报警的时间做出了不少于20秒的明确要求。

FSS 2006(2010年7月1日生效)中对于释放报警新增了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听觉和视觉自动报警装置,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的要求。 

FSS CODE 2012修正案(2014年7月1日生效)进一步对此种报警要求适用的处所进行了细化,明确为滚装处所、装有整体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

从历次的修正案/修改通报中可以看出,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国内法规对于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释放报警的要求逐步趋向严谨,也更加合理。我们会在后续推送中,针对性梳理讲解机械通风的要求、风油切断连锁的设置等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参与互动,期待与业界朋友们一起探讨。

作者:杨冬坤、景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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