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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船舶固定CO2释放与风油切断联锁引发的思考和建议




-典 型 案 例-
船舶固定CO2系统释放控制箱
✦ 控制箱门和风油切断联锁✦


案例介绍

近期公司某船安检发现缺陷如下:大型CO2系统释放控制箱锁舌头在锁紧位置时本应朝右侧而实际上锁舌朝左侧处于开的状态。当船舶航行时由于震动存在控制箱打开的可能,将误报警造成紧张的局面。



缺陷照片 


纠正后照片 

      该船控制箱门没有和风油切断联锁,但公司其他船舶存在许多船舶CO2控制箱门和风油切断联锁:

控制箱照片 

控制箱门上的锁一般是简易的没有复杂的结构保护,钥匙左右旋转即开。这样的设置一方面不便于PSC/FSC检查和船上日常自查,另一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当人员误操作或在大风浪航行中门被震松,容易导致因风油切断而失去动力。2019年3月和10月在长江航道上曾发生误操作和震动松开门导致2起船舶搁浅事故,造成船期延误和巨大经济损失。

CO2系统控制箱是否一定要和风油切断联锁?

相关公约、规则和规范



 



(一)SOLAS II-2/5 .2.2 机器处所的控制装置 

2.2.2 应设有停止通风机的控制装置。对服务于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设有能从两个位置集中控制的装置,其中之一应位于这种处所的外面。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应与其他处所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2.2.3 应设有停止强力鼓风机和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置。但是,本条2.2.4和2.2.5的规定不必适用

于油水分离器。

(二)《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 Code)

2.1.3 系统控制要求

2.1.3.1 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通往的处所。应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灭火剂因疏忽而注入任何处所。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舱如用作乘客处所时,在运客期间,气体的管子连头应予盲断。管路可以通过起居处所,条件是这些管子具有足够的厚度,且它们的密性是在安装好后,通过以不小于 5N/mm2 压头的压力试验得以验证。此外,通过起居处所的管子只能用焊接连接,且在这些处所内不应安装有排水口或其他开口。管路不应通过冷藏处所。

2.1.3.2 对任何滚装处所、装有整体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自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昕觉和视觉自动报警装置。昕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部能昕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他昕觉报警区分开来。预释放报警应自动启动,如通过打开释放舱室的门启动。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 20s. 普通货物处所及仅配有局部释放装置的小型处所(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不必配备这种报警。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设施应易于接近和操作简便,且应成组地安装于尽可能少的处所,其所在位置应不致为被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考虑到人员安全,在每一处所应备有指导该系统操作的说明书。

2.1.3.4 除主管机关准许外,不允许采用自动释灭火剂的装置。

2.2.2 控制装置

保护滚装处所、装有整体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的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

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此顺序操作:和

.2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释放箱上加锁,用于开启箱子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应置放在释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

    关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要求和控制装置,适用国际航行船舶的SOLAS公约、FSS CODE及其历年来的修正案和国内航行船舶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等要求类似,均无相关连锁要求。各大船级社规范也无相关连锁要求。

    CO2系统控制箱门连锁设计多见于国内航行船舶,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 3294-1998,《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提及:“遥控释放站行程开关应接入二氧化碳施放报警装置与机舱风机、燃油泵等的切断控制系统中”,《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为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考虑到上述风险,《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年)》和《钢制海船入级规范》2018年修改通报第4篇第2章2.9.3.4要求的“用于保护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施放前报警和施放不应导致自动切断机舱风机和油泵”。对于201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按照建造规范与入级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应将CO2的释放与机舱的风油切断设置连锁,但在CO2注入机舱之前确实必须切断机舱的风油,可在CO2间或消防控制站设置风油切断按钮作为紧急切断使用。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安装的施放前报警与风油切断连锁,应加大管理与培训,避免人为事故的发生。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相关公约、规范和规则没有强制要求控制箱门和风油切断联锁,尽管CCS规范对于201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明确不应将CO2的释放与机舱的风油切断设置连锁,但对于2018.7.1之前已安装的施放前报警与风油切断连锁没有强制取消,对这类装置船舶采取了人为的预防措施,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在经船级社同意并验证的前提下取消CO2施放报警与船舶风油切断的联锁,彻底解除隐患一劳永逸。且利于船舶平时检查、保养、测试等工作的开展,确认体系要求在船舶运行实施。

来源:航运精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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