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150天读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之:先验分析论·原理分析论 第二章A

《纯粹理性批判》的原理分析论部分一共分为一个导言和三个章节,其中导言部分明确了知性运用的关键点,也就是在已有的概念和对象之间如何建立联系,康德将这个能力认定为是“判断力”,所以整个原理分析论部分就是围绕着这个判断力如何成为可能以及如何应用展开的。

在原理分析论的第一章,也就是“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法”中,康德主要提出了判断力的先天法则,也就是图型,就像我们在想象一个几何问题的时候,会在头脑中形成一个集合图像,在运用判断力进行判断的时候,我们虽然没有办法有一个具体的与直观相符的图像,但是可以借助时间这个中介,来形成一个可以类比于图像的图型以帮助我们进行判断。

实际上,可以把图型理解为在时间的角度去重新理解范畴,因为范畴是纯粹知性的法则,而真正的知识是需要由经验对象所激发的,所以范畴应用在经验对象并产生知识时必须以时间作为中介,而不能单独起作用,所以有十二个范畴就对应了十二个图型。

前面讲的都是前提性的内容,接下来整个第二章,可以说是全部《纯粹理性批判》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在前面所有铺垫的基础上,康德要去探索这十二个范畴,通过这十二个图形,运用到一切经验对象之上时,形成了哪些原理。也就是在认识世界、获得知识的过程中,有哪些是必须要遵守的,或可以用来作为规则使用的。

这一章,才真正构建起了认知论的体系。

Day 56-62/2020年7月6-12日

第二章 一切纯粹知性原理的体系

在第二章的一开始,康德还是承上启下的做了梳理。之前明确了把纯粹知性概念运用于经验的对象上的能力是判断力,这种能力是有些天生的,不可教的,只能通过实例不断地锻炼。上一章主要是将判断力的可能性以及其应用的条件。那么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真正的要把判断力用起来,在范畴的引导之下,判断力如何发挥作用,即执行运用的先天原理都是什么。

我们在上一章中只是根据那些普遍条件而考虑了先验的判断力,它唯有在这些条件下才有权把纯粹知性概念运用于综合判断之上。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把知性以这种批判的谨慎性实际上先天做出的那些判断在系统的联合中展示出来,对此,我们的范畴表毫无疑问必然会给我们提供自然的和可靠的引导。因为正是这些范畴,它们与可能经验性的关系也将为此而完整地并系统地展示出知性运用的一切先天原理。

接着,康德对先天原理进行了一个插入式的论述,首先先天原理就是我们不断向上追溯,直到无法再向上的时候所获得的原理,那么它必然就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它包含了下面的判断的原理,因为这些都能追溯到先天原理;另一个就是它上面不再有更高的原理作为依据,也就是原理的追溯到它为止了。

从先天原理的特性上来看,好像这种原理不需要证明,因为它已经是最上层的原理了,如果要证明它,就要构建出一个更上层的原理,这就跟先天原理的定义相违背了。就好比当我们把一切事物的原因都追溯到上帝身上的时候,想在现实领域证明上帝的存在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谨慎的康德却说,哪怕不能再客观上来进行这个证明,但也要去做一些尝试,以避免有一些本身存疑的东西混入这些先天原理。

先天原理之所以叫先天原理,不仅是因为它们包含其他判断的原理于自身,而且也因为它们本身不再以更高且普遍的知识作为根据。但这一属性却并不每次都使它们免去一个证明。因为,哪怕这种证明不再能够从客观上来进行,而毋宁说是关于其客体一切知识的基础,可是毕竟不妨碍我们也许有可能、甚至有必要不把某种证明从一般对象的知识之可能性的主观根源中排除掉,因为不然的话,这种原理就会仍然带有极大的可疑性,有可能知识一种骗取而来的主张。

随后,康德对接下来要进行的论述做了一个范围的限定,也就是局限在只与范畴相关的原理上,这样就排除了先验感性论的那些原则,同时,因为此前康德已经将数学明确为源自感性直观,所以数学也会被排除在这个论述的体系之外。

其次,我们把自己局限在那些只与范畴相关的原理之上。这样,先验感性论的诸原则就不属于我们所划出的这个研究领域,根据那些原则,空间和时间是一切作为现象之物的可能性条件,同时也是这些原理的限制:即它们不能与自在之物本身相关。同样,数学的原理也不构成这个体系的一部分,因为它们只是从直观中、而不是从纯粹知性概念中引出来的;但由于它们总还是先天综合判断,它们的可能性在这里仍有其必要的位置,虽然不是为了证明其正确性和无可置疑的确定性,这是它们所不需要的,而只是为了使这些明显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并将它们演绎出来。

最后一个前提,虽然综合判断是要套路的核心内容,但作为对综合判断的一种反向应用,讨论分析判断的原理,也是有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理解综合判断,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误解。

但我们也将要讨论分析判断的原理,虽然这与我们本来要探讨的综合判断相反;因为正式这种对置将使综合判断的理论摆脱一切误解,并使综合判断在自己特有的性质中明白地呈现出来。

第一节 一切分析判断的至上原理

所以康德先从分析判断入手,一方面这种判断比较简单,因为康德认为的分析判断就是形式逻辑,不与经验发生关系,而只针对给定的条件进行逻辑层面的分析和解决。就好比“红花是红的”这样的分析判断,它不管是不是真的有一个红花,甚至我们可以说“透明花是透明的”,哪怕我们在现实中根本找不到一个透明的花。

不过康德并没有直接说分析判断,而是先从知识的终极条件入手——不自相矛盾。为什么矛盾律是判断知识的终极条件?其实换一个角度就很容易理解,所谓的不自相矛盾,也就是说当你说某物是这个,就不能说它不是这个。那么知识是什么,知识其实就是在做一种判断,简单地说,就是说“某物是什么”,那么我们既然要做出这个知识的判断,就必然证明我们知道“某物是什么”,这时就不可能说“某物不是什么”。否则这个知识就是模糊的,也就是本身无法形成一个判断,也就不是一个知识了。其实这个终极条件的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分析命题。

不过康德又说,这个矛盾律并不能去对现实情况进行终极指导,因为它仅仅是逻辑的、形式的。或者说这是一种被动的条件,有矛盾的判断一定不是真理,但没有矛盾的判断也不见得就一定是真理。就好像我们刚才说的“透明花”的情况。

不论我们知识的内容是什么,也不管这知识与客体有怎样的关系,一般来说,我们所有判断的普遍的、虽然只是消极的条件终归是:它们不自相矛盾;否则的话,这些判断自在地就本身而言(即使不考虑客体)便什么都不是。但即使在我们的判断中没有矛盾,那么这判断毕竟还是有可能这样来联结概念,就如同它不是对象所造成的,或者甚至没有任何不论是先天地还是后天地给予我们的理由来批准这样一个判断,这样一来,一个判断即使没有任何内部的矛盾,却也有可能要么是错误的,要么是无根据的。

康德给矛盾律下了一个定义“任何与一物相矛盾的谓词都不应归于该物这一原理就称之为矛盾原理”,就如我们刚刚举的例子“某物是什么”,矛盾律就是说这个什么不能与这个某物相矛盾,否则就不能放在这个判断里成为知识。

矛盾律一切真理的普遍原则,但这标准只不过是消极的,因为它不涉及一般知识,只能做一种被动的判断,但只要矛盾的存在,知识就不能成为可能。其实从反向来看,知识就是做出一个明确的判断,但矛盾是摸棱两可的判断,它们二者也是矛盾的,所以矛盾存在的时候知识就必然不能成为可能。

于是,任何与一物相矛盾的谓词都不应归于该物这一原理就称之为矛盾原理,它是一切真理的一条普遍的、虽然只不过是消极的标准,但它也因此而仅仅属于逻辑,因为它所适用的知识仅仅是作为一般的知识,而不顾它们的内容,并宣称:矛盾将完全消灭和取消知识。

不过虽然就所有的知识来看矛盾律是消极的、被动的,但就分析判断来说,矛盾律就是积极的、充分的。因为根据分析判断的特点,它不存在主词之外的内容,谓词是必然的包含在主词当中的。在这样情况下,分析判断实际上是矛盾律的一种变体,或者更宽泛的来说,分析判断跟矛盾律本身就是等价的。

分析判断的极端形式就是“A是A”,或者“A是B”,且B属于A。前者就是矛盾律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弱化的矛盾律的体现。

但毕竟,我们也可能将这条原理作一种积极的运用,即不仅仅是清除虚假和错误(只要这时基于矛盾之上),而且也认识真理。因为,如果这判断是分析的,则不管它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它的真理性任何时候都必然是能够按照矛盾律来充分认识的。因为凡是已经作为概念而处在客体的知识中并在其中被想到的东西,永远都对相反的东西进行着正当的否定,却必然会由该概念本身对之加以肯定,因为该概念的反面将会是与客体相矛盾的。

康德此前将知识等同于判断,那么分析型判断也是一种知识,这种知识的完全充分原则就是矛盾律。不过康德并没有赋予矛盾律更大的荣耀,因为除此之外,它无法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知识,也就是说无法给我们在综合判断中做出积极的判断。所以当我们在综合判断中,只需要记得不违反矛盾律即可。

所以我们也必须承认矛盾律是一切分析型知识的一条普遍的、完全充分的原则;但它的威望和用途也不会走的比真理的一条充分标准更远。因为,不能有任何知识与这条原理相违背而不自我消灭,这诚然使这条原理成为了我们知识的真理的必要条件,但并没有成为它的规定根据。既然我们所讨论的本来只是我们知识的综合部分,那么我们虽然将随之操心着永远不要违背这条不可侵犯的原理,但却永远不能指望在这样一类知识的真理性方面从它那里得到一些启发。

虽然看起来矛盾律是确定无疑的,但康德认为很多时候人们在运用矛盾律的过程中是有错误的。比如一个看似矛盾律的表达“某物不可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却是在原有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附带上了时间这一条件。

康德举了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人是青年,也就不能同时是老年,但就一个人的一生来说,他可以在某一段时间是青年,在另一时间是老年。所以如果把矛盾律运用在分析论上,也就是在纯粹逻辑上的判断,就必须要排除这种加入外部条件的,比如在时间上的一种综合判断,因为这种判断虽然看起来是根据矛盾律在逻辑上即可进行,但实际上却需要考察实际的经验,也就是参杂进时间判断成为一个综合命题。

康德分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在于,“人们把一物的谓词预先从它的概念中分离出来,然后又把这概念的反面与谓词相联结,而这谓词永远也不会与主词发生矛盾、只是与主词中已与其综合地联结了的那个谓词相矛盾,而且只是在前一谓词和后一谓词被设定在同一时间中的情况下才是这样。”

用例子说明就是,人是主词,我们可以从人这个主词中分离出青年这个谓词,然后又把青年这个谓词的反面找到,即老人。实际上老人这个谓词与人这个主词并不会发生矛盾,矛盾仅仅是在青年这个谓词和老人这个谓词上,所以当应用矛盾律的时候,就必须要加入同时来进行判断。

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康德构造了一种形式,“如果我说一个没有学问的人不是有学问的,那么必须伴以同时这一条件;因为这个在某一时候是无学问的人,在另一个时候完全可以是有学问的。但如果我说,没有哪个无学问的人是有学问的,那么这个命题是分析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判断“一个没有学问的人不是有学问的”,它的主词是“一个没有学问的人”,实际上最终落脚还是人,那么人跟有学问和没学问是不会产生矛盾的,所以如果要作这个判断,就必须要加上同时性,也即是一个没有学问的人同时必然不是有学问的人。

那么怎么用形式来避免呢?康德把主词进行了调整,换成了“没有哪个无学问的人”,实际上康德将这个主词由人变换为一个判断,那么这个判断跟“有学问”就构成了一种矛盾,也就可以根据矛盾律来做出判断。

所以对此康德用这几个例子将矛盾律在分析判断中的应用做出了澄清。如果从更容易理解的方式来看的话,康德认为矛盾律应该应用在一种普遍性当中,比如说“人”这个主词指的是一种概念上的普遍的人,而不是一种时间上的先是青年再是老年的那种具有变化的个体。所以当我们应用矛盾律的时候,应该着眼于普遍性、逻辑性,而不能带入其他附加条件使其变成一种综合的命题,因为矛盾律对综合问题是被动的,是无法提供有效的判断依据的。

然而,这条著名的原理,虽然抽掉了全部内容而只是形式上的,但它的一个表达式却包含了由于不小心而毫无必要混杂进去的综合成分。这个表达式说:某物不可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在这里,无可置疑的(通过不可能这个词的)确定性是多余地附加上去的,这种确定性却又必须是由这原理本身而不言自明的。除此之外,这条原理又附带上了时间这一条件,它仿佛宣称:一个等于A之物如果等于B的某物则不能在同一时间又是非B;但它完全可以前后相继地是两者(既是B又是非B)。例如一个人他是青年,不能同时又是老人;但同一个人完全可以在一个时候是青年,在另一个时候是非青年即老人。现在,矛盾律作为一条单纯逻辑的原理,必须完全不把它的要求限制于时间关系,因此一个这样的表达始于矛盾律的意图根本相违的。这一误解只是由于人们把一物的谓词预先从它的概念中分离出来,然后又把这概念的反面与谓词相联结,而这谓词永远也不会与主词发生矛盾、只是与主词中已与其综合地联结了的那个谓词相矛盾,而且只是在前一谓词和后一谓词被设定在同一时间中的情况下才是这样。如果我说一个没有学问的人不是有学问的,那么必须伴以同时这一条件;因为这个在某一时候是无学问的人,在另一个时候完全可以是有学问的。但如果我说,没有哪个无学问的人是有学问的,那么这个命题是分析的,因为这一标志(无学问)从此也参与构成了主词的概念,然后这一否定性的命题便直接从矛盾律中显露出来,而不可添加上同时这一条件。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在上面改变了矛盾律的表达式、使得一个分析命题的本质由此而清楚地表现出来的缘故。

对于分析判断,在此有一些额外的思考。在研究中,将判断分为分析和综合,可以更好的有助于对判断的理解,但在实际的运用中,可能面临着很复杂的情况,就会出现康德上面的例子——表面的分析判断参杂了综合的内容。

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我们需要将分析判断的范围缩的很小,比如“红花是红的”这种,在主词谓词的概念中就可以得出结论的。一旦我们把分析判断的范围扩大,比如说“人是理性的”,当然在某些定义中,人的概念中包含了理性这一个特点,所以可以说这就是个分析判断,但在判断本身中,并不直接反映出这个判断,而是需要判断者有这样一种额外的知识,即“理性是包含在人的概念中”。

那么,“人是理性的”虽然是可以依据分析判断的至上原理,即矛盾律,可以得出结论,但还有个前提就是,我们需要知道“人”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很多内容。如果就知道这个内容的前提来看,本身已经超出了分析本身,所以就分析判断这一小节来说,我们要更注意的就是其应用的范围,或者说在不明朗的情况下,我们宁可先把判断当成综合的,而不能直接就归到分析判断中,否则就会有很大的风险。

第二节 一切综合判断的至上原理

简单总结一下,第一小节里提出的分析判断的至上原理,就是矛盾律。其实不那么严谨的来看,分析判断就是矛盾律的各种变体,或者说分析判断就是矛盾律本身,那么分析判断不能违背矛盾律,有点自指的味道,也就是分析判断不违背矛盾律这件事本身就是在矛盾律管辖的范围,其实这个就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的状态。

不过康德已经说过了,所谓的至上原理,就是上面没有更高原则了,所以想要论证它就没法用现实去说明,这里的所说的论证,关键是为了澄清一些误解或误用。如果向康德发问,矛盾律是如何成立的,只能说矛盾律是根据自身成立的,这就不称作证明了,或者只能说追问到此为止,就像很多数学问题当追问到公理的时候就不能再往下进行了,否则整个体系就推翻了。

接下来,是更为重要的综合判断的最高原理。

之前康德已经论证过很多次了,普遍逻辑是无法对综合判断起到积极作用的,只有先验逻辑才能完成这一任务,所以考虑综合判断,就是要深入到先验逻辑当中。

对综合判断的可能性做出解释,这是与普遍逻辑完全没有关系的课题,它甚至可以连这个课题的名字都不知道。但它在先验逻辑中却是一切任务中最重要的任务,甚至是唯一的任务,如果所讨论的是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以及它的有效性的条件和范围的话,因为在完成这一任务之后,先验逻辑就可以对自己的目的,即规定纯粹知性的范围和界限,来作一全盘的考虑了。

前面已经充分的理解了分析判断,这种判断无非就是通过对主词的分析,而获得对谓词的肯定或否定(谓词在主词概念里,就是肯定,反之就是否定)。这个判断过程不需要借助外物,只通过矛盾律就可以完成,是就是,不是就是不是。

但综合判断则完全不同,它需要超出主词这个概念来考察,也就是将一个在主词概念中完全想不到的东西跟这个主词联系起来。那么这种关系就不是同一关系和矛盾关系(同一关系也就是“是”的关系,矛盾关系也就是“否”的关系,本质上,同一律和矛盾律说的是一件事情,只不过是两个方面),也就是单纯的看一个综合判断,是无法像分析判断那样直接看出真理和谬误的。

在分析判断里,我停留于给予的概念之上,以便从它里面得出某物来。如果要使这判断成为肯定的,则我就只把这概念中已经想到过的东西赋予这一概念;如果要使他成为否定的,则我就只把与这东西相反的东西从这概念中排除掉。但在综合判断中,我想要超出这个给予的概念,以便把某种与在其中已经想到过的东西完全不同的某物与这概念置于关系中来考察,因而这种关系就绝不是同一性关系,也绝不是矛盾关系,而在这时从这个判断自身中就既不能看出真理,也不能看出谬误。

那么如何就两个不相关的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判断呢?举个简单例子,比如我们要判断汽车和自行车哪个跑得快,有一种方法,那就是直接去看,也就是“直观”的方式,看到哪个快就是哪个快。可康德说讨论这部分时要将直观排除在外,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办法呢,我们可以去计算汽车和自行车的速度,也就是通过这个速度的数据来去比较二者的快慢。

那么速度的量之于汽车和自行车的快慢这两个概念来说,实际上是一个第三者。所以康德说在一个综合判断中,必须要找到一个第三者,来将两个概念统一到一个体系内进行比较和关联。而这个第三者,在很多时候,就像我们举的例子一样,是一个经验现象,也就是当我们要比较一些东西的时候,经常会找到一个经验的第三者来去充当衡量标准。

参考速度的这个例子,速度可以作为衡量的第三者,那么速度是怎么得出的?一方面需要有我们对速度概念的理解,从知性的角度把握速度,另一方面还要有从经验上对汽车和自行车的一些测量。下面康德也就是依照这个两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是关于知性的角度,此前康德曾经就认知过程提出过三个层次的综合:在直观中领会的综合、在想象力中再生的综合、在概念中认定的综合。也就是一个认知过程必须要经历这三种综合才能最终形成知识。所以如果要寻找综合判断的纯粹的第三者,也就是在这三种综合当中起作用的纯粹规则。

直观中的综合的纯粹形式是时间,想象力的综合的纯粹形式是想象力,概念中的综合的形式也就是最高的综合的根据是统觉的统一。所以内感官(时间)、想象力、统觉就是综合判断中的知性层面的媒介。

这就承认了:我们必须超出一个给予的概念以便把它和一个别的概念综合地加以比较,所以就需要一个第三者,只有在它里面两个概念的综合才能产生出来。但什么是作为一切综合判断的媒介的第三者呢?只有某种把我们一切表象都包含在自身中的总括,也就是内感官,及其先天形式时间。对诸表象的综合是基于想象力,但想象力的综合统一(这时做判断所要求的)则是基于统觉的统一。所以在这些东西里我们将必须寻找综合判断的可能性,而由于所有这三项[即内感官、想象力和统觉]都包含有先天表象的根源,也就必须去寻找纯粹综合判断的可能性。的确,这些纯粹综合判断甚至由于这些理由也将是必要的,如果某种有关对象的、仅仅基于诸表象的综合之上的知识要实现出来的话。

而转向另一个方面,康德参考了亚里士多德对于知识的定义,即某个对象相符。所以从客观实在性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能在现实中找到相符合的对象,那么思维就没有形成知识,知识一些幻想。比如我们可以想象出不存在的生物,拼凑一些现存生物的特点构成一条龙或凤,但如果我们无法在现实中找到对应的实际生物,那么龙和凤,也不过就是一些更加有依据的幻想。

即便是空间和时间这种直观的形式,如果没有现实物的存在,它们也是无意义的,与牛顿不同,康德是不承认有一种客观存在的空间和时间,也就是不存在一个“存在的”空间和时间,等待着把物装进去。

如果一种知识要具有客观实在性,即与某个对象相关,并通过该对象而拥有含义和意义,那么该对象就必须能以某种方式被给予出来。舍此则这些概念就是空的,我们虽然由此而进行了思维,事实上通过这种思维却什么也没有认识到,只是在玩弄表象而已。一个对象的给出,如果这不再只是间接地被意指,而要在直观中直接呈现出来的话,那无非就是将对象的表象与经验(不管是现实的经验或者至少是可能的经验)联系起来。即使是空间和时间,尽管这些概念摆脱一切经验性的东西而如此纯粹,尽管它们如此肯定地在内心中完全先天地被表现出来,但如果它们没有被指明在经验对象上的必然运用,它们就毕竟没有客观效力、没有意义和所指的,的确,它们的表象只是一个永远与再生的想象力相关联的图型,这种再生的想象力唤起经验的诸对象,没有这些对象,空间和时间就不会有什么意义;一切概念的情况也是如此,没有两样。

从这个角度来说,经验性的可能性,就是综合判断第三者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没有经验性的可能性,就不可能有任何的知识存在,也就无法进行任何综合判断。

所以,经验性的可能性就是赋予我们一切先天知识以客观实在性的东西。而经验是基于诸现象的综合统一之上,即基于按照一般现象的对象之概念所作的综合之上的,舍此它就连知识都不是,而会是知觉的某种梦幻曲,这些知觉不会服从按照某种彻底联结的(可能的)意识的规则而来的连贯关系,因而也不会与统觉的先验的和必然的统一性融合在一起。所以经验拥有为它的先天形式奠基的诸原则,这就是那些在现象综合中的统一性的普遍规则,它们的客观实在性,作为必然的条件,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经验中、甚至在经验的可能性中指出来。没有这种关系,先天综合命题就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它们没有第三者,亦即没有任何让其概念的综合统一能在上面呈现出客观实在性来的对象。

对此,康德特意针对空间进行了解释,因为在想象力层面,我们可以构造出很多形状、图型,但如果这些构造物没有最终的经验性的可能性的话,那他们只不过是幻影,而不是知识。

因此,尽管我们在综合判断中对于一般空间,或对于生产性的想象力在它里面所描绘的形状,先天地知道得很多,以至于我们谓词实际上不需要任何经验;但如果空间不是必须被看作构成外部经验的材料那些现象的条件的话,那么这些知识仍将什么都不是,而知识沉迷于幻影;所以那些纯粹的综合判断,哪怕知识间接地,是与可能的经验、或不如说是与这些经验的可能性本身相关的,并且只有在这之上它们的综合的客观有效性才建立起来。

在此康德明确了一个硬性标准,也就是综合要与“客体相符合”,也就是要有经验性的可能性。

因此,由于经验,作为经验性的综合,在其可能性中是唯一赋予其他一切综合以实在性的知识类型,所以其他一切综合作为先天知识之所以具有的真理性(即与客体相符合),也只是因为它不包含别的东西,而只包含对一般经验的综合统一所必要的东西。

那么结合知性和经验两个方面,康德得出了一切综合判断的至上原则——直观、想象力和统觉的三重综合运用于可能经验对象之上。或者说如果分析一个知识的构成的话,其中必定包含着经验性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纯粹的东西,也就是直观、想象力和统觉。所以康德所说的上原则,不过就是明确了一切综合判断所包含的要素。

那么在这些要素里,经验是偶然的,是无法进行普遍性分析的,所以我们只需要把他当作一种限定或前提条件,即保证最终可以应用到经验中,就是保证经验性的可能性。在这个前提下,直观、想象力和统觉的先天规则,就是接下来要研究的关键内容,也就引入到第三节。

所以一切综合判断的至上原则就是:每个对象都服从在可能经验中直观杂多的综合统一的必要条件。

以这样一种方式,当我们把先天直观的形式条件,把想象力的综合,以及这种综合在先验统觉中的必然统一性,与一般可能的经验知识发生关联,并且说:一般经验可能性的诸条件同时就是经验对象之可能性的诸条件,因而它们在一个先天综合判断中拥有客观有效性——这时,先天综合判断就是可能的。

第三节 纯粹知性一切综合原理的系统展示

在上一小节最后的部分,提出的综合判断的至上原理的时候,康德实际上是引入了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要能够经验性的运用,二是要符合直观、想象力和统觉的先天要求。前者是一种限制作用,也就是规定了综合判断的适用范围就是要在经验的范围内,后者是一种形式规则,也就是综合判断要符合纯粹知性的规则。

所以康德紧接着将经验和纯粹知性做了一个层级上的划分,也就是说纯粹知性是更加更高的,因为它是我们获得一切对象知识的根本规则。甚至是被我们认定是自然规律的那些规则,当它们被看作是知性在经验性上运用的规律时,也要服从于纯粹知性的那些规则才能获得必然性。

康德还做一个比喻,就像数学中的指数,纯粹知性的规则是指数,而经验则像是底数,一个再上一个在下,纯粹知性的原理提供规则,而经验则给出了这个规则之下的实例。

一般说来,任何地方出现了原理,这都只能归功于纯粹知性,后者不仅仅是相对于发生的事情的规则的能力,而且本身就是原理性的根源,根据这些原理,一切东西(只要是能作为对象向我们出现的)都必然服从于规则,因为没有这些规则,现象就永远不可能有资格得到与之相应的对象的知识。甚至自然规律,当它们被看作是知性的经验性运用的原理[基本规律]时,同样也就带有必然性的标志,因而至少带来这种猜测,以为是出于先天的和先于一切经验而有效的根据所作的规定。但自然的一切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服从知性的更高的原理,因为它们只是把这些原理运用于现象的特殊情况之上。所以只有这些原理才能提供出那包含有一般规则的条件和仿佛是这规则的指数的概念,经验则给出了从属于这规则之下的实例。

下面这段话,实际上是康德在说自然科学的原理、知性的原理和数学的原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康德所说的经验性的原理,实际上也就是自然科学的原理。他认为,自然科学的原理不管多么普遍性地适用,它也是不具概念的必然性的,所以必须要靠纯粹知性的原理来获得必然性。

但数学的原理,根据此前的分析,是来自于纯粹直观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是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但数学的原理如果不运用在经验中,就是一些幻想,所以当跟经验相结合,即运用到经验当中时,也必然要运用到知性,所以同样是要靠纯粹执行的原理来获得其在现实中的必然性的。

因此,真正说来,将只不过是经验性的原理看作是纯粹知性的原理,或者反过来将后者视为前者,这倒并不是什么危险:因为后者的特征是依据概念的必然性,这时在一切经验性的原理中、不论它多么普遍地适用,也很容易看出是不具备的,这就可以很容易地防止这种混淆。但有些纯粹先天原理,我仍然还是不想把它们特别归于纯粹知性之中,因为它们不是从纯粹概念中,而是从纯粹直观中(虽然是借助于知性而)抽引出来的;而知性却是概念的能力。数学就有这样一些原理,但它们在经验上的运用,因而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甚至这样一些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即它们的演绎),都毕竟永远是基于纯粹知性的。

所以在康德原理体系中,并不包含数学原理,但是却包含了那些使得数学原理可以获得现实有效性的那些纯粹知性原理,这些原理是从概念到直观,而不像数学原理那样从直观到概念。

所以我将在我的诸原理中不把数学的原理计算在内,倒是要列入那些为数学原理的可能性和先天有效性奠定基础、因而必须被看作是这些原理的原则的原理,它们是从概念到直观,而不是从直观到概念。

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了解到康德把图型分为数学性的和力学性的。当我们把纯粹知性概念应用于经验上时,会遇到现象的直观和存有,直观的先天条件时必然的,而存有的那些前提条件则是偶然的。所以数学性的原理就是直观的先天条件的运用,是必然的,而力学性的原理则是要部分依赖于偶然的经验的。

在此康德是提前将其原理进行了分类,并在每一类上给了一些注释说明。数学性的范畴包括量和质,它们涉及到的是直观的形式——空间和时间,这些都是纯粹的,所以也带有必然性。而力学性的范畴是关系和模态,它们是在量和质的基础上关乎于客观的存有和主观的认识,这就带有一定的经验性特点在其中。

在把纯粹知性概念应用于可能经验上时,它们的综合的运用要么是数学性的,要么是力学性的:因为这种综合部分地只涉及一般现象的直观,部分地涉及到一般现象的存有。但直观的那些先天条件对于一个可能性经验来说绝对是必然的,一个可能的经验性直观之客体的存有的那些条件则本身是偶然的。所以数学性的运用其原理是无条件必然的,即表现为无可置疑的,但力学性的运用其原理虽然也会带有某种先天必然性的特征,但只是在某种经验中的经验性思维的条件之下,因而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于是也并不包含有前一种原理所特有的那种直接的自明性(虽然也并不损害它们普遍地与经验相关的确定性)。但这一点我们在这个原理体系的结束部分将会更好地加以评判。

接下来,康德就给出了它的原理表,实际上很容易看出,这一套东西就是从逻辑表到范畴表再到图型再到原理表,内核是不变的。

范畴表给我们的这个原理表很自然地提供了指示,因为这些原理毕竟只不过是那些范畴的客观运用的规则而已。因此所有的纯粹知性原理就是:

1、直观的公理

2、知觉的预测

3、经验的类比

4、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

直观的公理对应的是量的范畴,知觉的预测对应的是质的范畴,经验的类比对应的是关系的范畴,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对应的是模态的范畴。

随后康德给出了一些解释,也就是前两条公理是关于量和质,也就是在纯粹直观方面是确定的,所以是数学性的原理,而后两者则只是具备推论性的确定性,被称为力学性的原理。康德也是可以选择了原理的名称,以此能直接看出相关性,另外他又强调了一下,这里的数学性和力学性并不是指数学和力学,只是一种类比。

我有意选择了这些名称,为的是让人不要忽视这些原理在自明性上和在实行上的区别。但马上就会表明的是:不论按照量和质(如果只注意质的形式的话)的范畴所涉及的是自明性还是对现象的先天规定,量和质这两条原理都是与其他两条原理明显不同的;因为虽然双方都能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但前两条原理是一种直觉的确定性,后两者则只是推论的确定性。所以我将把前两者称为数学性的原理,把后两者称为力学性的原理。但要充分注意:我在这里一方面不是着眼于数学的原理,另方面也不是着眼于普通(物理学的)力学原理,而只是着眼于与内感官相关(不论在其中给出的表象如何)的纯粹知性原理,这样一来,前面的那些原理全都获得了自己的可能性。所以我对它们的命名不是由于它们的内容,而是着眼于其应用。现在我就按照上表中呈现出来的那个次序来讨论它们。

接下来,康德就会在这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讨论。在邓晓芒《纯粹理性批判句读》中,只给出了经验类比中的《第二类比 按照因果律的时间相继的原理》的解读,因为因果关系是康德回应休谟的怀疑论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理解整个知性的关键点。

但我们依然会按照原文,把所有的原理表的内容依次呈现,可能会因为理解力有限会带来一些含混不清的内容,还希望获得谅解。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只看懂1%的神书,我还能说什么... ——《纯粹理性批判》│ 书海遨游 No.18099
先验理想A:先验理想的由来——一个单纯的理念
人类终极问题之一:我们所在的世界如何是其所是
康德哲学浓缩成一句话……
德国古典哲学(上)
邓晓芒《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句读》:先验感性论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