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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30517

  【实施日期】 19930517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适当调整设市标准,
对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各
地要认真总结设市工作的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规划,合理布
局,严格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市。已经设市和拟设市的地
方,都要十分重视农村工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以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新的设市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名称】 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

  【题注】

  【章名】 报告

  国务院:

  现行设市标准,是一九八六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从试行的情况看
,现行设市标准贯彻了改革精神,方向是正确的。执行这一标准,使设市
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基本适应了近年来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六年多来,我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按照现行设
市标准,积极而稳妥地新设了一批市的建制,加快了这些地方的繁荣和发
展,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进程,推动了我国城市总体布局逐步趋
于合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现行设市标准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主要是
:有的指标统计难度较大,且难以核实;一些设市时需要考察的重要条件
在现行标准中尚未体现;有些指标还不尽科学合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标
准中反映不充分;没有规定设置地级市的标准等。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设市标准,我部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即着手设
市标准的调整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修改稿的基础上,又征
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意见。
八五计划公布后,又按八五计划中关于城市发展要坚持实行严
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有计划地推进我
国城市化进程,并使之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
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建议对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作以
下调整:

  【章名】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
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
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
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
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
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
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
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
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
%
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
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
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
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
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
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
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
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
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
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
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
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
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
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
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
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
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
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
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
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
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
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
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
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
、地理环境条件。

  ()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
市管辖。

  【章名】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
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
,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
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
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
可升格为地级市。

  设立县级市及地级市标准中的财政收入指标,将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
数上涨情况,由民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适时调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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