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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联合体废标事件引发的思考(第八回——真假中标人)


我是工程总承包之家联合发起人,今是昨非,比心,爱你!


前几日我看朋友愁容满面,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叹气说,刚投了一个比平时中标概率大三倍的项目,大家付出了不少的努力,结果没中。


我说投不中不是很正常,本来就是尽人力、听天命的事,都被你中去了,别人怎么办?不过不知道你这个3倍是怎么算的?还这么精确。

 

朋友告诉我说,这是个道路设计项目,招标人把这些道路每几条分成了三个子项(A、B、C),招标文件约定排名前三的投标人各签合同做一项,平时招标中一个,这个项目中三个,你说这概率不是比平时大三倍吗?  


我反驳说,你肯定理解错了,应该是分了三个标段、然后还约定兼投不兼中吧?这种情况很常见啊,也不奇怪。朋友说,不是分标段,就是投一个标,然后前三名每家做一份,不信你看招标文件。

 

我顿时也来了兴趣,仔细看了一遍招标文件,发现确如朋友所说,感慨人民群众的创新力真是无限,这种招标方式也真是新奇,我还是头一次见。


朋友接着问说,你说这样招标合法吗?我记得法律好像有一条说应当确认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什么的,这一下子确定了三个,好像不太符合要求。

 

我说这种方式以前倒是见过,不过严格来说并不是招标,而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计委3号令,现发改委6号令)选择年度入库单位的一种方式,一般也是选三个,我们叫入围标,不过对于大型项目,这种方式还没见过。

 


至于你说的合法性问题,无论服务、货物或工程项目,我们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都是以一个合同为单位


虽然法律规定(招标条例53条)评标专家可以向业主推荐不多于3个中标候选人,但最终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人,尤其是国资项目,正如你所说,还必须确认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现在这情况相当于确定了3个中标人,肯定是不合适的。

 

假设这样可以的话,何不更进一步,也不用确定3个了,直接在招标文件里规定,凡是来的投标人一家一段好了,连评标都省了,岂不是更好?这不是胡闹嘛!


这种方式可能初衷是好的(比如让几家竞争做,把鸡蛋放不同篮子里等),但合法性是存疑的,如果实在要这么做,建议还是将该项目合理划分标段进行招标。 

 

朋友接着说,照你这么分析,这项目应该不合法,但现在人家公示都公示完了,也没见有什么问题呀。我说有没有问题跟合不合法并没有必然联系,也不是每个苍蝇、老虎都在笼子里,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应该怎么做,不是做了为什么没出问题。


还是那句话,法律是要有人去执行的,没人投诉,没人监督,做了也就做了,这是改革、是创新,出了问题那就是违法了。


 


这种情况现实中并不少见,你随便去看几个招标文件,法律规定不能设置最低限价,设置的有多少?规定不能有限制和排斥性,设置的有多少?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邀请的、直接委托的有多少?规定不能抽签、摇号,现实中又有多少?这也没什么好奇怪的。


朋友看我说的比较激动,忙打断说,先不说这个了,再问你个别的问题,现在每次开标都要求投标人参加,我每次去,都是签到后玩手机,除了搞得特别紧张外,在那里也没啥事,不知道去了干嘛?


还有那个封标,每次都搞得特别有仪式感,什么公章、法人章是不是盖了、封面格式是不是符合要求、有没有贴封条、是不是盖了骑缝章、包装是不是美观等,送标过程中还怕万一碰烂了被拒收,而每次开标基本都是大家随意看一下,然后拆掉,少数情况封不好还被拒收,我一直没弄明白封这么好有什么用?

 

我告诉朋友说,你能意识到这个问题,说明已经有非常大的进步了,我国过分夸大了参加开标会的作用,这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开标会的主要目的只不过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投标报价情况、监督开标程序,这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我接着说,参加开标会是要花成本的,别人不想花这个钱或时间,强迫人家也不合适,我国法律也没有哪一条规定一定要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对于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只不过是视为认可开标过程,丧失了提异议的权利,直接拒绝别人的投标文件,于法无据,对于招标人来讲,也失去了一个选择,实在想不出有什么必要。



对于密封的问题,如前文所说,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可以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会,也就是可以将投标文件提前提交或邮寄给代理,填写清楚项目信息、密封主要是防止投标文件错投、提前启封,初衷是防止第三人把投标人信息泄露,对投标人不利。


从理论上讲,如果投标人自己都不怕泄露信息,其投标文件不密封也没什么关系,自行承担价格、商业机密泄露的不利后果也就是了,说来对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并无不利,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招标条例第36条的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我个人觉得这一条在实践中没什么意义,完全是形式主义,已经背离了密封的初衷,投标人做投标文件花费了那么大的成本,因为这个原因,连参与竞争的机会都失去了,虽然合法,很不合理。


需要强调的是,法不禁止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作出较法律更细致、更严格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派代表甚至是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虽然不合理,还是要以招标文件为准,否则废你没商量。


密封的问题,建议早点修改法律,这一条款完全是瞎折腾,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不过修改之前,还是要照着做,人在屋檐下,该低头还是要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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