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员工总数不得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得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得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限制类及淘汰类范围,不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出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少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如果企业符合上述评价条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不会受到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5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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