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机制
1、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进行评价认定。
2、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更新企业信息。
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在平台系统中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4.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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