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取得往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抵扣进项税,只满足了一个条件,尚不能确认就能抵扣。
出差取得往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具体抵扣细则,以下做详细介绍:
报销单位需要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的从业人员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使满足其他所有条件均不能抵扣进项税!
向出差人员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主体必须是国内服务商。通俗的讲,就是国内航空公司!
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且票面明确个人信息。比如出租车票上面没有明确乘客的姓名,是不可以抵扣的!没有载明乘客信息的凭证,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主要是避免虚开或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
增值税专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乘客购买航空服务的目的,必须是因公事由!
国内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1+9%)*9%
一般纳税人公司员工刘某,2019年4月1日到青岛出差,乘坐国内某航空公司航班支付航空机票款1900元,燃油费附加100元,计算其报销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内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1+9%)*9%=(1900+100)/(1+9%)*9%=2000/1.09*0.09=165.14元
借:差旅费1834.86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165.14元
贷:货币资金等科目2000元
因公出差人员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具体抵扣的金额和会计处理依照上述实例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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