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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上市公司这样做“妥当”吗?

【以案说法】上市公司这样做“妥当”吗?

【问题】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为劳动者离职设置条件

用人单位是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要求劳动者承诺遵守竞业限制?

【案例】

L女士(化名)为C公司(化名,深圳某“新三板上市公司”)一名产线作业员。2022年5月初,L女士因个人原因向C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其主管签字表示同意,并在离职申请表上写明具体的离职日期“2022年5月31日”。在2022年5月25日,C公司人事经理、C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突然找到L女士,要求L女士签一份“承诺书”,承诺离职后不去C公司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否则将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表示,如果L女士拒签“承诺书”,C公司将不为其办理离职。当L女士问:“C公司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是否会支付相应的补偿?”,C公司给的回复是:“没有!”。

【L女士的疑问】

一、是否可以拒签C公司所要求的“承诺书”?

首先,L女士仅仅为C公司一名产线作业员,并非C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通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即使属于,也应当有相关的书面约定

其次,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C公司要求签的“承诺书”既违反公平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因此,L女士有权拒签C公司所要求的“承诺书”。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如果C公司不给办理离职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申请人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只要L女士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即使C公司不给办理离职,也不能改变L女士与C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

三、C公司不给办理离职会对我有哪些影响?又将如何维权?

首先,如果C公司不给L女士办理离职,L女士就无法拿到“离职证明”,会直接影响L女士到下一家公司入职。因为新的用人单位在与应聘的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通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上一家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以避免招录到尚未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求职者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如果C公司不给L女士办理离职,可能会给L女士带来工资收入的损失社保中断的损失,而且如果涉及到需要为此维权,还有相应维权的费用

其次,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C公司不给L女士办理离职,不出具“离职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L女士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的损失、社保中断的损失、维权的损失等。

另外,L女士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和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不可以为劳动者的离职设置条件,在劳动者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后,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离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否则用人单位就需要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其次,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以及相关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约定,而不是当劳动者离职的时候,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定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任何人(包括法人)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在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是无权要求劳动者承诺遵守竞业限制的。

另外,公司除了实现盈利,还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这在《公司法》第五条中已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上市公司,更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彰显时代担当,而不是视法律为无物,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任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家族式企业,还应当向公众投资者(包括小股民)负责。做事要“有章法”,要合法合规,并时刻注意法律风险,而不应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又并非“敌我关系”,更犯不着因为劳动者离职就“立马翻脸,“凡事留一线,他日好相见”,何必非要弄个“鱼死网破,不死不休”。

最后,真诚地奉劝各位老板,自己不懂法没关系,但一定要重视法律,做决策前多向自己的法律顾问咨询一下,避免因为违法而不自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L女士的维权情况,以及案件的更多细节。

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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