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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作者商榷
在您和另一位主任法医师编写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作者: 赵虎,蔡伟雄著,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1-01)一书的第75页中所写的(三)毒品所致的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一节,首段在不足400字的论述里有几点必须加以纠正,以免误导司法鉴定人。
1. 大作中写着:“毒品是一类强大的精神活性物质”,似乎作用强大精神活性物质才是毒品,作用不强大的就不是毒品。试问鸦片的作用效应明显弱于海洛因,难道就不是毒品了吗?何况您错误地将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视作等同概念,实际上这是两种概念,区别点在于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对该药物实行管制和处于何种目的去应用这两方面。如果不是为了医疗目的而自行使用管制药物的,那就是在使用毒品;如果为了医疗目的使用管制药物,例如为了减轻晚期癌症患者的疼痛而反复使用吗啡或杜冷丁的,那就不是在使用毒品而是在使用麻醉品。您也许知道国外并无毒品这一专业术语而只有非法药(illegal drug)或违禁药(illicit drug)的专业术语,也就是《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如果个人非医疗目的而反复使用的话,那就是在使用毒品。
2. 大作中写道:“由于医生处方不当或个人反复使用也会导致依赖综合征......即毒品所致的精神障碍”;所谓由于医生处方不当所造成的称之为医源性成瘾或依赖,和吸食毒品所造成成瘾或依赖,从法律层面分析在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后者是明知有害而有意为之的违法行为,而前者并无主观故意,更非吸毒者。
3. 所谓毒品有三个属性,即成瘾性(依赖性)、危害性和非法性,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吸食毒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 由于甲基苯丙胺是无色透明的,外观像冰似的,故俗称冰毒。这是一种毒品,化学名为甲基苯丙胺,俗名为冰毒而已。为了避免误解,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里用(冰毒)紧列在甲基苯丙胺之后,而您却把它作为两种毒品平列在一起。也许您会说这些基本常识我们是清楚的,这是笔误,在所难免的。我也希望如此,不过作为专门为司法鉴定人著书立作的学术权威来说,不应该发生这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规定不一致的低级错误。
5. 您说:“遗憾的是......该如何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上”,似乎我国刑法未明确,众说纷纭,分歧较大,以致对醉酒和吸食毒品所引起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评定很困难。愚见您又在误导司法鉴定人!大家都清楚,对醉驾已经入罪,对由于自陷原因自由行为的吸食毒品也早已入罪,连酒驾都要治安处罚。而您对原因尚未彻底搞清楚、来无影去无踪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人群——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患者却明确地提出要按美国的标准,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时,要把无责任能力率下降一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此明确的入罪规定和国家如此坚定的禁毒意志,您却还有什么遗憾?不禁让人联想到为何不顾我国与美国的国体、政治制度和国家领导人治国理念的截然不同,并且已被疫情所证实了的我国的政治制度明显优于美国,使我国已经成为地球上唯一的“诺亚方舟”,而对发病期精神分裂症患者和吸毒者的态度如此的不同。限于篇幅和节省大家的宝贵时间,不再展开讨论。有兴趣者可以
参阅拙文《就毒品概念的界定与《毒品学》作者商榷》和汪志良的《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一本作为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书籍在短短的不足400字里居然出了那么多的错误和缺陷,令人惋惜。
不仅如此,该书的八、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技术规范一节中写着:“法医精神病学界约定俗成的一些判定趋向和原则,类似根据病种类型套用责任能力情况如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中度以上的智力障碍、各种严重的意识障碍时,一般认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基本丧失,通常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好一个约定俗成、套用、一般、通常等摸不着边际的词汇!试问有多少人约定俗(速)成的?据我所知,制定我国的CCMD时,举全国精神病学前辈之力;而ICD则集全球各医学专科名家之力才得以完成。由于科学发展日新月异,不久新版本很快就取代了旧版本,ICD已经在用11版本了。我国的CCMD-3也因力不从心而不再继续制定。有丰富精神病临床经验的专家尚觉力不从心,跟不上科学飞跃发展的步伐,而作者却以轻描淡写的“约定俗成”四字一笔带过,就能判定趋向和原则,然后套用......试问你们的临床实践经验有多久?又套用了什么责任能力情况,作者含糊其辞地并未指明,是否是1984年美国的精神卫生条例?如果是的话,请别忘了APA(美国精神病学学会)还有一个声明。在该条例的第六页还有“The only change in the rule language is substitution of the word “offense” for “crime.””。只不过把辛克利杀里根的罪行由轻罪改为重罪。但是因无责任能力,辛克利仍住精神病院35年后,于61岁出院这些事实。
作为一本鉴定的理论与实践书籍,应该用词严谨,便于操作。可是作者用的是一般、通常,也就是说不按此约定俗成也行,可以以“不一般”“情况特殊”等理由来随意更改。黄一川案就是一个明证。
徐嗣荪教授简介
徐嗣荪,浙江博智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首席专家,中华医学会和浙江省医学会资深委员,终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先后任职于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医务科长和所长、卫生部首届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副主委和顾问、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特邀技术顾问。1984年开办浙江精神病司法鉴定培训班、建立了司法鉴定研究室。1998年~2013年受聘为浙江省法医工作委员会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创始委员。
孙东东:精神卫生法四大亮点
精彩回顾:
1、有感而发
2、百年“精神病司法鉴定函”引起的探究
3、对赵虎博士12月6日线上授课内容的商榷(上)
4、关注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心理健康就是关注生命安全(下)
5、北京现代精神医学早期的追索   ——先辈伍兹、雷曼、魏毓麟、许英魁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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