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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推理的局限性


生活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推理,我认为你应该这样做,因为谁谁谁是这样做的,所以你应该这样做。我认为这样判是对的,有证据表明我的观点是正确的,所以我的论证就是对的,等等之类。我在想,演绎推理是不是有其局限性。

演绎方法的概念:

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也就是从已知的某些一般原理、定理、公理或概念出发,推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演绎法,他的三段论成为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

演绎法的局限性:

其推理方式有严密的逻辑必然性,也有其局限性——演绎推理结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作为前提的一般原则的正确与否。而前提的正确又如何保证呢?一般到个别,认知本身不会很大发展,因为结论是包含于前提之中的;演绎法虽然是必然性的,但在推出新的知识方面作用苍白(即不会产生新知识)。再者演绎不能深入对象的内部矛盾,不能概括或推导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必然联系的对立统一关系。

唯物辩证法产生前,人们对于归纳和演绎的关系往往各执一端,导致归纳和演绎相脱离。以笛卡尔为代表的演绎派和以培根为代表的归纳派之间的对立就是典型的例子。也即唯理论与为实论的对立。

归纳与演绎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归纳的目的性和方向性要借助演绎来确定,归纳的结论也要借助演绎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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