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正厅级。
《起诉书》指控,2000年至2013年,王某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担任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其主持某省移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与其他同案人共同收受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019.7668万元。
二、辩护意见
1.对本案被告人供述和具有行贿嫌疑的证人证言,一定要结合相关物证、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若没有相关物证、书证的,则按常理、常识去取舍。
2.某公司(4.86%)和驰某公司(25%)的股份均未发生权属实际转移,也未获取红利,其股份对应的价值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
3.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和众多酌定从轻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该判决结果,洗清了其子的犯罪嫌疑。其妻也获得了不起诉的好结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激烈的对抗。
王某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具有众多逼供、诱供、骗供的违法办案行为,导致其讯问笔录中部分内容不实。
为此,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线索,辩护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但调查的结果对本案的处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特别是王某所述的侦查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更是缺乏相应证据支持。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综合本案控方和辩方的证据,辩护律师实事求是地判断,若王某继续对抗下去,确实可以出一口气,但案件结果对其将极其不利。
在与律师充分沟通以后,王某决定改变辩护方向。即从“激烈对抗”转变为“有条件地认罪”。
其后,经过律师在检察院、法院和王某之间反复地沟通,最终圆满地达成了辩护方向的转变,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抗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又撤回了抗诉。
五、结语和建议
辩护律师应当客观地评估案件,为当事人的决策提供靠谱的建议。
即律师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仔细阅卷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地判断案件结果,并正确地引导当事人的预期。
律师要把各种辩护方案的利弊,客观、全面地分析给当事人听,由当事人自己做出选择。
一旦当事人做出选择,律师应当千方百计地利用一切合法的方法,帮助当事人实现预期的辩护目标。
有些律师可能会问:当事人又不懂,为什么要听他的呢?
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一方面来源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律师职业;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就无法介入个案。
故辩护律师在确定辩护方案时,一定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与当事人就辩护方案达成一致,不能自作主张。
若与当事人之间实在无法取得共识,应当主动退出辩护工作。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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