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接着讲第四个案例:某市招商局原副局长(正处级)贪污、受贿案
一、案情简介
黄某,某市招商局原副局长,正处级。
《起诉书》指控,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董事长何某在某工程招标中提供了帮助,2003年12月9日黄某收受何某人民币30万元。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黄某主动交代了其与某市招商局原局长史某2004年1月共同贪污50万元,个人分得25万元。
二、辩护意见
1.黄某没有为何某谋取利益,也没有向何某索取财物,故黄某不构成受贿罪。
2.黄某具有从犯、自首和重大立功等三个法定减轻情节,以及其他众多酌情从轻情节,应对黄某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判决结果,否定了黄某受贿犯罪指控,使其量刑至少减少了十年。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检察机关原本计划抗诉,但最终还是没有抗诉。
四、案例评析
1.辩护律师是在黄某被刑事拘留第12天时接受委托的。当时其亲属并不清楚情况,律师通过协调,在黄某被刑事拘留第14天时会见了黄某,基本掌握了其涉嫌受贿和贪污的大致事实,满足了委托人急于知道案情的迫切愿望,稳定了其情绪。
其后,鉴于黄某身体有病,通过协调,办案机关安排黄某去本地医院住院治疗,并人性化地安排黄某亲属与黄某见了面。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及时取得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在审查完材料的基础上,与黄某进行了详细的交谈,并发现:
(1)黄某收受30万元是事实;
(2)何某作证讲黄某向他索取贿赂;
(3)黄某认为,是何某自以为黄某帮了忙而给黄某送钱;
(4)黄某没有承诺帮忙,也没有帮忙的行为。
故辩护律师准确地提出了受贿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
3.庭审前,辩护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
(1)在仔细全面审查完材料的基础上,结合会见笔录,制作了《阅卷笔录》;
(2)在《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制作了书面的《质证意见》;
(3)在会见黄某时,辩护律师发现其可能存在立功表现,于是又收集了其立功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制作了书面的《举证清单》;
(4)完成前三步以后,辩护律师精心撰写了《辩护词》,全面深入地阐述了辩护观点;
(5)为了应对可能的庭审辩论,辩护律师还通过换位思考,拟订了若干个答辩意见,用于可能出现的第二轮或者第三轮法庭辩论。
4.出庭辩护时,在举证质证开始后,审判长没有要求被告人黄某坐下。辩护律师及时向审判长提出“鉴于黄某身体不好,是否让黄某坐下”的请求,得到了审判长的支持,从而保障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其旁听的亲属对辩护人的表现极为赞许。
5.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对受贿罪没有认定有不同意见,故在对该判决是否抗诉的问题上有所犹豫。此时,委托人多次要求律师去做一做县、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检察机关不要抗诉。
律师分析认为,抗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利,辩护律师不便于干涉,且辩护律师认为该判决完全合法,不必担心检察机关抗诉。
于是,辩护律师坚决抵制了委托人的无理要求。事实证明,检察机关在深入研究后并没有做出抗诉的决定。
五、结语和建议
1.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正常地、合法地协调、配合是案件成功的基础;
2.全面、仔细地审查案卷材料并准确发现问题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3.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4.有理、有利、有节的辩护是本案成功的保证。
5.要正确区分委托人的要求,对合法的要求辩护律师尽量创造条件去满足。但是对于其非法的要求,辩护律师一定要坚守合法的底线,在耐心解释后坚决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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