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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被告人犯两罪可以判免刑吗?

今天,我们来看看案例七:某建设局原副局长冒某(正科级)受贿、滥用职权案

一、案情简介

冒某,某建设局原副局长,正科级。

《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07年底,冒某在担任某建筑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建管站)站长期间,在为该县8个重点工程项目办理报建手续时,考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无法足额收取的实情,并参照本市、县曾有减免劳保基金的先例,而违反建筑行业的有关法规,个人决定少收该8个项目劳保基金共计500多万元,并为此8个项目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至案发时,其中有7个项目尚未决算。

在检察机关查办其滥用职权案过程中,冒某主动交代了其分6次收受数人贿赂29600元的事实。

二、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冒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部分事实有错误。

主要有劳保基金的计算方式有误、认定其中7个项目减免劳保基金证据不足、办案人员排斥大量未渎职的证据不收集以及有19800元不能以受贿数额认定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2.冒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一,20年前出台的劳保基金伴随建筑企业十余年的改制历程,与当前社会和企业产生了许多矛盾,劳保基金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受到普遍质疑;

第二,《起诉书》指控冒某减免的8个项目均有可减免的文件依据、理由和实例,且其中7个项目尚未决算,还可继续收取劳保基金;

第三,冒某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和渎职的事实,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公平、公正、公道是司法机关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应当实事求是,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

3.冒某涉嫌受贿罪数额不大,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免除处罚。

三、判决结果

冒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1.经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冒某和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分析认为:

(1)对劳保基金的收取省级以上政府的规章与市、县政府的地方政策规定有矛盾;

(2)劳保基金难以按标准收取到位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实问题;

(3)按本省文件及社会实际,所收劳保基金的70%以上退回给了建筑企业,且企业并未用于建筑工人;

(4)被指控的8个项目中有7个项目尚未竣工验收,还可以继续收取劳保基金;

(5)该县建管站每年均超额完成了市里下达的劳保基金收取任务,应视为已经履行了职责;

(6)冒某交代的受贿事实中,有14800元是用于公务开支的,有2000元电话费也是可以在本站报销但未报而在外报销的公务开支,且冒某在受贿上有自首情节。

2.基于以上分析的六点,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出具了《律师意见书》,在意见书里详细阐明了上述六个观点,并附送了相关证据。

同时,辩护律师将此意见书报送该县人大、政府、县委及政法委的有关领导,以争取各方面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3.积极准备出庭辩护。为此,辩护律师将收集来的证据一一审查、编排,装订成《律师举证卷》。

同时,辩护律师还对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准备了书面的质证意见。

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律师精心撰写了《辩护词》,提出了冒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虽构成受贿罪但可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

五、结语和建议

本案关键是辩护律师经过了10个月的努力,查清了劳保基金的出台背景、发展历程和收支现状,掌握了大量与省级规章相矛盾的市县文件和实例,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在《律师意见书》争取了各方面领导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扎实地进行了辩护工作,终于说服了法院,取得了两个罪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圆满结果。

当然,两罪均判免予处罚的情形,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滥用职权罪确实不构成犯罪,法院为了在检察院和被告人之间寻求平衡,才将滥用职权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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