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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证(三):物证、书证

昨天,我讲了“证人证言”的质证,“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可参照“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

今天,我谈一下“物证、书证”的质证。

有朋友提出请求,希望我详细讲一讲如何质证。比如说某种证据,其合法性方面的要点有哪些,其真实性方面的要点有哪些,其关联性方面的要点有哪些。

我先考虑考虑,以后有时间再总结吧。我想,学习有一个由表及里、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过程。

接下来,我还是按原定思路简单地聊一下质证问题。

其实,这些主要内容均来自于法律规定。毕竟在质证问题上我不能随便创新,因为哪一个人的创新未必能够得到检察官、法官的认可。

一、物证、书证的取得

1.物证、书证的来源。

一是接收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交的物证、书证,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

二是在勘验、检查、搜查活动中提取、扣押。

三是在侦查活动中查封、冻结。

2.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是照片、录像或复制品。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有些物证、书证需要经过鉴定、辨认,以确定其真实性等属性。

物证、书证的保管和移交,程序上必须完善,以保证物证、书证的同一性,防止被调换或者灭失。

3.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4.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监察机关在调查中收集、调取、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可以直接作为公诉案件的证据使用。

二、物证、书证的审查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样的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什么样的物证、书证,是瑕疵证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4.有其他瑕疵的。

(三)某些关键物证、书证直接决定案件的成败。

我正在承办的某贩卖毒品案,就是因为物证(在案毒品)来源不明,而做的无罪辩护。开庭后,法院要求检察院补查。目前案件正在补查中。

为什么说在案毒品来源不明?

因为在案相关证据,要么没有证明力,比如现场录像,看不出在案毒品系从被告人身上搜出来的。

要么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比如《检查笔录》,没有被告人签名,也没有附《扣押清单》,还没有附物证照片,且见证人系办案单位的辅警。

要么证人同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比如,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案毒品系从被告人身上搜出。但办案人员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同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只能作参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所有的案件都不需要取证,有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就行了。

最重要的是,被告人自始至终均坚称在案毒品不是他的,与其无关。

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物证(在案毒品)与被告人有关联性。即该案定罪证据明显不足。

记得2009年我办理的某政协副主席受贿案,起诉书指控其于某次会议后收受参会的某房地产公司老板贿赂。后来,我调取了该次《会议记录》,证明该老板没有参加会议,从而否定了该笔犯罪事实。

由此可见,某些关键物证、书证,将直接决定案件的成败,故不可不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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