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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执业风险不能忘!

某资深律师职务侵占、窝藏案

一、案情简介

邓某某,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多年的资深律师。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谭某投资设立农某公司。

同年10月农某公司全资成立某能源集团公司,并由该集团公司出资设立某能源公司运营某生物燃油项目。农某公司和某集团公司均由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管理。

同年11月,为了有利于王某外出洽谈业务以及方便管理,农某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为王某90%,谭某的司机10%,且谭某与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王某为谭某代持60%股份。

2018年11月,王某找到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请邓某某担任其法律顾问。因公司正在初创期,故没有签订顾问协议,也没有支付顾问费。

2019年下半年,王某聘请邓某某到某集团公司兼职法务总监和纪委书记职务,月薪1万元。

2020年3月,谭某与王某因经营方针出现分歧。谭某提出如果王某不遵从其经营方针,就要撤销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其后,王某为了争夺对某集团公司的控制权,欲把农某公司持有的某集团公司的股份过户到其他自己能控制的公司。

为此,王某多次就股份转让的法律风险问题向邓某某咨询。邓某某在听取王某的情况介绍后,分析认为这至多就是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风险。

2020年6月王某利用其担任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将农某公司持有的某集团公司100%股份转让到丰某公司(占90%)和中某公司(10%)。邓某某以其子名义在中某公司占有10%的股份。

其后,谭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王某获悉公安机关在找他时,就出逃到外地,采取频繁更换住址、车辆、手机等方式逃避侦查抓捕。

2020年6月某日某时许,在公安人员前去某县抓捕王某的过程中,邓某某得知了公安机关即将抓捕王某的消息,就用他人手机向王某通风报信,告知其藏匿位置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马上就要开展抓捕行动。

王某得知后立即逃跑,导致公安人员当次未能抓捕到王某。

案发后,经对涉案股份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认定涉案股份价值1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身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司高管,自2020年3月以来,在明知谭某系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且与王某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没有同意转让涉案股份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私利,在与王某等人的多次共谋过程中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故意歪曲事实,怂恿王某实施侵占股份的行为,并根据共谋情况组织注册相关公司、起草相关协议文本等进行犯罪准备,帮助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共同侵占涉案股份,个人从中分得部分涉案股份和相应财产权益,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和主要作用,系主犯。

邓某某到案后,已主动退还其侵占的涉案股份。

邓某某明知王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意向王某通报公安机关抓捕行动的信息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辩护意见

1.邓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王某的转股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邓某某为王某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邓某某不构成窝藏罪。

3.请求贵院先对邓某某取保候审,再对邓某某不起诉。

三、案件结果

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邓某某于2020年9月中旬被刑事拘留以后,市律师协会主管律师维权委员会工作的副会长给我来电话说,此案关系到全国近50万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刑事风险问题,希望我能出手经办此案,并说他会向邓某某的亲属推荐我。

其后,邓某某亲属找到我。我初步听下来,觉得本案邓某某无罪的可能性较大,可以帮邓某某一把。同时,出于消除律师执业的刑事风险、帮律师行业做点实事的想法,我决定接手本案。

经过会见,在案件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我向某市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建议不批准逮捕邓某某,未果。

据说本案在刑事拘留邓某某以前,某省公安厅经侦总局和省检察院刑检部门一起研究过本案,认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这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邓某某就不足为怪了。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经阅卷和会见,我还是认为邓某某是无罪的。

于是,向某区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提出了“邓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构成窝藏罪,请贵院依法先对其取保候审,再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

其后,我在与公诉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中,承办人答应可以考虑向上级汇报不起诉的意见,但前提是邓某某必须认罪认罚。

在与委托人商量时,我的意见是,为了争取不起诉的结果,邓某某可以先认罪认罚,万一以后没办成不起诉,到法院后我该做无罪辩护,还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邓某某的认罪认罚不影响我依法辩护。

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后,我就去会见邓某某,就此事与其达成一致。

其后,我联系承办检察官,请其赶在春节放假前去提审邓某某,签署认罪认罚的文书。

2021年3月初,某区检察院对邓某某作了不起诉处理。

本案涉案股份价值1亿余元,如果邓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是从犯,减轻处罚,也可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

所以,如果不是因为案件在罪与非罪上有重大争议,如果不是辩护人坚持要做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怎么可能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当然,对于辩护人来说,只要能够达到不起诉的目的,管它是存疑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

对当事人来说,只要能够实现不起诉的辩护目标,以退为进认个错,也是可以接受的。

五、结语和建议

通过本案,我们有以下四点经验可以总结:

1.要高度重视执业中的刑事风险。

近些年来,律师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少。比如,涉黑涉恶者有之,卷入“套路贷”团伙涉嫌诈骗、虚假诉讼者也有之,涉嫌行贿、伪证者亦有之。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执业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执业律师如何防范刑事风险?我在《辩护律师如何快速提高》一书的第一讲,就专门讲了这个问题。

简单来说,在执业过程中一旦感觉不稳妥,建议咨询刑事专业律师。如果确有刑事风险,当放弃的业务,要果断放弃,不要舍不得那点律师费,而把自己搭进去。

2.遇到自己没有把握的法律问题,可建议客户向专业律师咨询。

本案中,如果王某向邓某某咨询转股的刑事风险时,邓某某不做明确答复,而是建议王某向刑事专业律师咨询。那么,邓某某就不会被卷进去,就不会在看守所被关了半年。

3.做业务前,一定要签订相关合同,哪怕客户暂时付不了款。

本案侦查机关认定邓某某系某集团公司的高管,而没有认定其为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原因是邓某某的事务所没有与某集团公司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也没有向事务所支付过法律顾问费。

相反,在某集团公司的《工资表》上反映邓某某每月领取了1万元工资。尽管邓某某辩称,他没有在《工资表》上签过字,不知道原定的差旅补贴被造成了工资。

但控方要把其作为高管认定,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当然,不管是高管,还是法律顾问,在本案中不影响我的无罪辩护。

4.当客户的行为有违道义时,律师不要为虎作伥。

本案中,王某没有投资一分钱,所有的投资均是被害人谭某所投。

比方说,王某就是一个“放牛的”。现在“放牛的”要把牛卖了,先不说是否构成犯罪,至少这种行为是不道义的。

作为律师,面对客户不道义的行为,先要劝说客户不要这样做。如果劝不住,就抽身出来,不要去掺和。至少,当雷劈他时,不会牵连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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