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法规原则 调整质量思维 保证执行有效
今天我们将继续围绕体系、从执行的角度一起来看《第九章 质量控制》的第59-61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1、与批(台)生产记录一样,检验记录是核对检验过程的证据,体现了谁在哪何时出于什么目的对什么项目或产品怎么进行的检验(5W1H),检验过程是否有效、结果是否正确。
2、进货检验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核对供应商提供的物料是否合格,剔除不合格物料;二是为后序的生产提供判断依据。目的一要求公司与供应商有共识,双方使用相同的标准、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检验和判断。目的二要求生产部门、检验部门进行合理协调,对照工艺要求,识别物料在产品中的作用,判断哪些指标对投料量、对检验结果、对质量控制有要求,进而进行控制。
3、过程检验的目的,复核确认过程控制点、减少生产过程中的错误风险。应当合理科学的设计过程检验,过多检验会增加检验成本、生产等待成本和管理成本。
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1、产品放行是仓库发货的前提和证据。放行产品就当是产品检验合格,产品生产过程可控、有效、无异常或异常得到控制。
2、应当结合产品特点,给到客户相关证明,便于客户使用。
3、产品放行程序是产品发货前一道非常重要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来复核生产过程记录、检验过程记录,确认生产过程和检验过程的有效性。该人员首先应当了解工艺、具备查看检验记录的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判断标准,物料平衡、偏差OOS、设施设备等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1、留样的目的如下:一是观察产品贮存一段时间后有无异常。二是观察有异常时及时提醒市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是用于观察市售产品与公司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进行检验分析。四是方便国家通知、规定的调查分析。
2、留样要有地方存放,按规定存放,便于管理、便于查看。
3、留样应当结合生产特点。当生产有重大变更、过程有重大异常时,应当加大留样量,用于定期分析和判断。
4、留样应当结合产品特点。仪器的生产就没必要留样。但不留样,不代表留样的目的和功能不能实现。仪器的特点,决定了使用异常时的及时跟进,这种跟进有企业人员的参与,能够减少避免对客户使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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