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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为发挥公共物品最大使用绩效和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营造珍惜公物、爱护公物的良好环境,积极打造节约型机关,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物品采购

  第一条凡需采购物品(除日常办公物品外),一律需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局长批准后可采购。除特殊需要外,局范围内对同一类物品应实行资源共享,严格控制重复采购。公共物品采购(包括印刷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条物品采购一次性在5000元以上,先由局办公室在局长办公会议上提出申请,经局班子集体商量后方可采购。

  第三条专控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先填写《湖州市吴兴区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章物品管理

  第四条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参照局制定的《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贵重物品的管理,实行统一标签、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统一标签,是指局办公室对公共贵重物品建立台帐,统一登记,编定号码,标明是否列入移交;专人负责是指由贵重物品使用的科室指定一名人员,对其进行专人管理,定人使用。管理人员应保持贵重物品的安全和完好,并负责日常维护,不准擅自转借他人。

  第六条凡贵重物品由于管理人管理不善或人为造成损坏,管理人应承担10%的维修费用(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除外);造成丢失的,管理人员负担原价的20%

  第七条管理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局的,凡属列入移交的公共物品,科室负责人应及时督促移交。凡因不移交造而的损失,由科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物品报废

  第八条公共物品报废应严格程序,由所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九条报废手续由办公室办理,按规定程序销帐。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公共物品的管理、使用,应遵循节约、爱惜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物品的有效价值,卫工作、学习服务。

  第十一条贵重物品的范围包括: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冰箱、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管理见《吴兴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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