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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社会,个人和企业都不可失位

责任社会,个人和企业都不可失位

    中国青年报20111110期

    11月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了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课题组调研了中国境内的国企、民企、外企百强,将其划分为5类:卓越者、领先者、追赶者、起步者和旁观者。结果显示,被选中调研的300家企业,按百分制考评,平均得分不到20分;仅有一家企业属于“卓越者”,“旁观者”则高达205家,占到近七成。(据《京华时报》)

    企业社会责任,按照课题组的定义,这一术语与公众稍显隔膜。但如下关键词会触动我们的神经:反商业贿赂、产品合格率、社保覆盖率、安全健康培训、环境责任、节能减排。

    都是“强”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不够“卓越”“领先”也就罢了,至少“追赶”的姿态还能显示出诚意,再不济,“起步”也多少意味着逐渐改善的前景。“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样彻底的局外人定位,断不可接受。

    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冷漠。公众刚刚被“小悦悦事件”中18个路人的冷漠所刺痛。如果说,见死不救的个人行为,其冷漠让人痛心的话,单纯追求利润、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其冷漠则让人疾首,或者说“痛脑”——它也许不如两岁幼童的死那样直接让人撕心裂肺,但一旦诉诸理性思考,企业的这种冷漠足以反映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不健康甚至不正常,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严重而深广。

    一个成熟、健康、正常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责任社会。我们当然可以向往“理想国”,即追求一个纯然道德高尚的社会。但现实社会的组成有多个层面,各种要素在博弈,这就注定了我们只能寻求最大公约数。当然,这个公约数一定是多元的。多元中,至少可以确认一点:这个公约数应该包含“责任”这一要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也必须追求一个责权利明晰的责任社会。

    当个人面对“小悦悦事件”时,也许不应以立即现场施救作为道德苛求(注意,这绝不意味着要将对高尚行为的褒扬虚无化),但可以以立即报警或拨打救援电话作为公民责任要求。对于企业,也许不该过多奢谈道德,但可以以“企业公民”作为其责任要求。企业当然以商业利益考量为主旨,蛮横的道德指责不仅无益,且有害,有可能扭曲真正的市场原则。但以公民责任要求企业,不仅是合理的,且是必要的。

    根据刚刚发布的这份报告,显然,这样的企业现状与中国追求的负责任的大国定位是不匹配的。从国企和民企的角度看,中国须拥有更多负责任的大企业;从外企角度看,中国须治理监管环境,让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真正负起责任来。

    由此还必须引出政府责任这一话题。针对公民个人,其私德政府可以引导,不宜直接监管。但针对企业,政府必须实施强有力的监管,包括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对企业的制约效果即威慑力,等等。一个健康的、法治的市场经济,是国家发展的要务。

    谈责任,当然意味着一种现代文明和现代契约精神。但探寻中国传统,其中广有这方面的资源。如果说要为责任找一个更中国化的对应概念,那就是担当。作为君子的美德,个人要有担当。作为社会运行的基石,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同样要有担当。

    一言以蔽之,我们这个社会亟须明确责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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