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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同住仅一个月,两次私自出走并盗取钱物,这还是夫妻吗?

#李秘书讲写作#根据男方的说法,女方婚后不久便离家出走,常年不归,并于近期潜回盗取值钱物,再次哄骗出逃,下落不明。这对所谓的夫妻当初还是双方的亲戚介绍的,没想到吧?

这不,这位辽宁省的原告在电话中向李秘书讲述了经过,求我帮他写一份离婚起诉状。相信看完了这份诉状,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原告黄大洪,男,现年23岁,无业,家住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镇街道;

被告聂若丹,女,现年23岁,无业,原住***家畈村,现地址不明;

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经人介绍,原告黄大洪与被告聂若丹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于**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双方婚后至今未生育孩子,也无共同财产。

原告请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聂若丹婚后不久便离家出走,常年不归,并于近期潜回家后,盗取值钱之物,再次哄骗出逃,下落不明。

由于原、被告的媒人是原、被告的亲戚,出于信任,原告遂同意与被告结婚。然而,在男女双方结婚仅一个月零几天后,被告聂若丹竟私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据了解,被告原在北京打工期间已有恋爱对象。被告在离家出走两年多后,于**111日返回老家,并于次日叫原告送一个熟人为借口支走原告,并再次潜逃。经清点,本次被告带走了结婚时的金银首饰等物,并将其娘家一个上锁的柜子撬开,盗走了身份证及6000元现金(其中的4000元是其娘家的陪嫁,另2000元是原告的打工钱,暂存放在被告的母亲处)。现被告聂若丹不知去向。

原、被告双方结婚虽有两年有余,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仅有个把月时间。被告长期不忠实婚姻,长年私自出走不归,不落不明,背信弃义,哄骗开溜,盗取钱物。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并且夫妻双方无婚生孩子,无共同财产。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人民法 院

具状人:黄大洪 

                 **年一月十五日

李秘书点评:这起案件看起来真像是一个套路啊,女方是不是有点婚姻诈骗的嫌疑,你说呢?我们常说婚姻介绍所不靠谱,这对所谓的婚姻可是亲戚介绍的,这又怎么说呢?只能这样说啊,现在真是骗子太多了,这世道还能相信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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