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坑之三:优惠买入的新房烂尾,购房人拿不到房还需还贷
这个坑可能是对我们购房人来说“杀伤力”最大的一个坑。我们国家的期房销售制度注定了有些开发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按期交房甚至烂尾。
朋友小张就是这样一个“倒霉蛋”。2018年,在楼市低点他以相当优惠的价格买到了上海某期房。他本以为自己捡到了漏,哪想到是踩到了雷。
该期房原本约定2020年交付,然而过了交付日期后,开发商却宣布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开发。于是他只能一边继续向银行归还每月5000元的贷款,一边继续苦等自己的新房能起死回生。那么对于新房“烂尾”的购房人,是否还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呢?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购房人仍需按约定归还银行贷款,其损失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然而从近期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开始向购房人权益保护倾斜。
比如,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认为:新房购房人与按揭银行之间关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购房人并未取得房屋,却即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贷款,若按该条款约定,在购房人无过错解除贷款合同的前提下,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属于明显不合理的加重购房人的责任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约定。
芝士独角兽提醒:除了在购房前要了解开发商的资质和资金实力,做好功课外,一旦不小小心买到的新房变“烂尾”,我们也千万不要“躺平”“摆烂”,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