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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基础1》连载——第13章 金融监管(2)

现代金融监管的发展过程

起因

15世纪意大利的银行业相比其他国家较为发达,此时金融监管还没有出现,但是促使金融监管产生的因素已经存在。

梅迪西斯家族银行是当时意大利一家大银行,属于高利贷性质,而且基本处于垄断地位。强大的金融权力让梅迪西斯家族在佛罗伦萨的实际权力很大,甚至在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影响力。但是15世纪意大利的实际统治权在教皇手中,梅迪西斯家族引起了教皇的怀疑和恐惧。为了减弱梅迪西斯家族的影响力,教皇开始限制高利贷和银行的权力,这是产生金融监管的主要动力。

萌芽

17世纪末,世界第一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英格兰开始引领着世界金融监管的发展。

1694年英格兰银行根据国王特准法,成为唯一一个由英国议会批准的股份制银行。

1826年《银行券法》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地位。该法规定,英格兰银行是唯一能在伦敦周围65英里内发行银行券的股份银行,并且可以在伦敦65英里外设立分行。

1844年《银行特许条例》逐步确认英格兰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这标志着英格兰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系统。

雏形

18世纪末以后,美国的金融业开始走在世界前列,其金融监管的历程成为世界金融监管发展的缩影。

1791年设立的美国第一银行实际上承担了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但因为中央集中的财权过大,违反了宪法,遭到了各州银行的反对。

1816年成立的美国第二银行与第一银行职能相同,但由于集权主义者和反集权主义者摩擦不断升级,最终在1836年关闭。

1861年财政部提出建立国民银行制度的法案。

1863年、1864年分别通过了《国民通货法》《国民银行法》,后来统一为《国民银行法》,这是美国第一部管理全国银行业和金融业的法规,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轮廓的确立。这时美国成立了货币监理署,对国民银行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雏形形成。

正式形成

20世纪初期,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形成最早,发展最完整的国家。美国联邦储备局的建立,形成的完整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世界金融监管正式诞生的代表。但美国国民银行制度建立后,还没有统一实施国家货币政策和统一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

1913年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依法建立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储备体系主要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建立全国支付清算系统、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以及管理银行业,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标志金融监管体系的正式形成。

金融监管主客体和监管目标

护国村村长任民富决定成立银管司并制定银管法,规定银管司负责对钱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个银管司正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监管的主体有政府赋予权力的行政职能部门,还有非政府部门。各监管主体都依据银管法要求来对比金融机构的资金财富状况和活动,对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甚至惩罚。

金融监管主体

政府监管部门

从历史和当前各国的监管部门结构来看,监管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不同国家的监管部门组织还有很大差异。

在20世纪初,许多国家中央银行逐渐成为货币发行的唯一机构,开始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能。除了证券市场,大多数金融机构和活动都由中央银行管理。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在20世纪30年代后进一步加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中央银行逐渐更集中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经济调控,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金融市场发展很快,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为了应对这种变化,金融监管主体开始分散化和多元化。有些国家开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或准金融行业,现在的美国和中国属于这种类型。而有的国家则采取集中监管的方式,由单独的部门实施,如日本、韩国等。

由于金融行业的影响范围大,为了保证监管措施能够快速执行,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都需要强制性的政府行为,为此配备专门的政府部门。但金融活动也有其特殊专业性,其他形式监督主体的存在会使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是依法对金融业实施监督与管理的政府机构,是金融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这类金融监管是政府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控制金融体系风险,提升金融系统运作效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

金融监管部门有日常监管活动,例如要求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报告财务信息、管理信息,也通过公众举报等渠道了解金融机构的合规状况,这属于非现场检查。虽然财务报表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但是它只是在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成果,还不足以作为监管当局的全部依据,因此还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方式获得更加详细准确的信息。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是金融监管政府部门的两种工作方式。

其次,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属于非政府部门,它对金融行业没有强制性约束,但各国金融监管实践都证明,作为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中间桥梁,它更贴近市场,掌握更多信息,对金融机构的柔性作用是政府部门监管所不能实现的。金融自律组织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是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实现内部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通过金融同业成员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磋商,利用共享的财务资料与管理经验等,揭示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加以防范。

再次,与金融监管当局和自律组织不同,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性优势,在金融监管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金融中介是为投资者和筹资者牵线搭桥,帮助资金融通,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我们常见的金融中介机构有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外部评级机构等。这些金融中介机构对于活跃市场,提高市场效率起着重大的作用。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借助中介机构审计、核实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数据,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进行外部评级,提高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最后,社会公众组织也可以发挥对金融系统的监管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专注于金融市场的媒体也日渐增多,他们与金融市场共生共荣、相互影响,已经构成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协助监管金融,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和查处程序形成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通过公众媒体和金融机构公布的资料,进行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舆论能否进行有效监督,取决于被监管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度。但是,大众传媒对金融的监管有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需要好好控制和协调。

金融监管的客体

受金融监管的客体随着金融市场而发展,但其中最为重要也最传统的监管对象是商业银行。就像护国村福安钱庄一样,商业银行具有存款和贷款功能,而且贷出去的钱存到银行后,还可以作为贷款发放出去,这样的信用创造功能使银行在很长时间内对经济的影响比其他金融机构要大。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之初,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规模、业务量等方面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所以银行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客体。

然而,到了现代,金融市场越来越多,金融机构也更加复杂,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种类、数量和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大幅增长,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增加,它们的业务量和市场规模接近甚至超过了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货币供应量和宏观经济都有很大的影响,也对金融政策的效果发生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成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在当代经济全球化形态下,金融全球化也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跨国经营,跨境开设分支机构越加普遍。跨境金融机构的存在对国内金融系统产生影响,尤其以外汇资产为主,可能改变汇率政策的预期效果。跨境金融机构也日益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忽视的监管对象。

近年来,金融创新体现在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包括市场交易和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的产生一方面是为了管理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常常是为了规避现有金融监管。这要求金融监管要时时进行审视,根据市场规模和运作的规范性,不断纳入监管对象范围。

最后,越来越多的金融中介机构也成为金融监管的客体。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人们呼吁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因为它们被认为在次贷危机发生前,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除了信用评级机构,有关审计等中介机构也曾经成为金融事件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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