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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道德经》第五十六章-同是“玄”的,以不同为象?

知者不言,言者不知。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故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故为天下贵。


公正不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有的,人天生便有关于公正的概念和基本判断,当然这很可能是人类在社会性进化过程中获得的。像人类这样的社会性动物,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本质上是为解决个体间的资源分配问题,让个体既可以完成协作又能够实现自我存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实物和抽象事物都越发丰富,公平涉及的东西也越来越多,偏离原始公平判断标准的现象必然也越发频繁,社会变化既在矫正层出不穷的偏离,也可能在改变着公平本身的含义和标准。
站在和平、大众或基本道德的角度,我们都能够意识到公平或平等对群体的重要意义,尤其有益于减少冲突和混乱的发生。实际上,公平(及意识)始终应对的都是个体间的侵犯行为,不公平的标志就是侵犯。然而,人类的社会生活模式决定了侵犯总是不可避免。这是一对矛盾。
若没有协作,群居便无优势,那群体协作的实现模式是什么呢?从动物到人类,基于权力的层级结构似乎是群体实现协作的不二选择,而历史上几乎所有群体都产生了证明其合理的理论。阶层由掌握的权力决定,而权力很容易成为侵犯的工具。阶层制度的完善和抽象理论的发展,实际上仅仅能够减少曾有的侵犯方式,由于层级差异和权力滥用不可能被消除,侵犯总会发生。
群体协作的层级模式对应着人天性中呈辐射状递减的“重要性”判断。无论以何种标准,离自己越近的就越重要,其中最根深蒂固的是血缘。随着社会的发展,重要的标准总是在变化,标准数量通常在增加,但那些与血缘关系紧密相关的都处于优先地位,比如地域、民族、种族,而那些只有人类才有的抽象概念,比如神灵、宗教、观念(意识形态)等等,也越来越影响群体的行为。
人人都平等地对待别人,作为一个理想主义的美梦是可以的,一定程度上,这个美梦有其现实意义。一个秉持平等观念的管理者,能够容纳更多人,听取别人的心声,了解别人的需求,提供有益于所有人发展的条件,他一定是称职的群体管理者。
然而无论多么伟大的人,都无法做到不分亲疏远近,这是人的生物属性决定的。人脑只能按重要性的不同分配有限的神经资源,这种工作方式决定了“亲疏远近”、“趋利避害”等思维判断和行为表现是人的基本特征。虽然这种差异对待可能是侵犯行为的一个根源,但毕竟不是侵犯本身。
另外,每个人都像是装在一层层肥皂泡中一样,各有自己的亲疏远近。即便你不将别人区别对待,别人也会区别对待你。如果你把别人的孩子抱起来,在他的额头上亲吻,以表达你对这个孩子的爱跟你对自己孩子的爱是一样的;别人的孩子却往往会害怕你,因为你是陌生人,害怕陌生人是人的天性;即使孩子父母知道你充满博爱,他们也不喜欢你这样做,因为这样体现母子或父子亲密的行为是专属于他们的,你不能擅自越界。
可见,人的天性都来自于自然,其中人与人之间大多数天性确实也是相同的。而试图控制别人,以降低别人的不确定性,减少危险和恐惧,这个需求每个人生而有之,就如同按血缘来区分亲疏或按力量来区分贵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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