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 计算标准清单 (制作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 叶乃录律师 咨询电话:18950358910) 金额单位:元 | | | | |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 | |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 |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 | | |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 | | | | |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 | | |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 | | | | |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 | | | | | |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 |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 | |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 |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合理费用 | | | | | | | | | | | | | | |
制作于2012年04月13日 以上赔偿费用在11万元伤残死亡最高赔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2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不按责任分担,全部由对方肇事车支付或交强险支付,在上述12200元之外的其他赔偿费用,则应按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担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