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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系列文章第七节

一. 
对于答审来说,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听证原则

只有正确理解了听证原则,才能知道审查员会不会驳回你,审查员接到你的答复之后会有什么反应。换一句话说,如果你不知道听证,不会用听证,就是瞎答,不能知己知彼,答复效果往往都是差强人意,却又说审查员“瞎审”,殊不知是自己“功力不够”。

 

二. 听证原则的概念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节规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 / 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简单来说,就是:要bi(枪毙的bi)你的案子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不告诉你为什么bi你,就突然把你bi了。或者说,死之前,要让你知道你怎么死的,具体你答不答,答的对不对,都先不管,反正得需要告诉你,你是怎么si的。

 

三. 听证原则的背后原则

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行政执法行为,为了避免行政乱执法,就规定了行政听证。专利上的听证原则就是行政听证在专利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听证的概念:一般而言,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这个解释结合我前面说的bi啊、si啊的通俗说法,你就知道专利法意义上的听证是什么了。

 

四. 听证的适用

明白了听证原则之后,就要知道如何用了比如有如下几种表现方式:

方式一:一般建议每次都修改权要,至少文字上要有所体现

理由是:修改权要了,就是新的事实了,就满足听证了。

 

方式二:为了满足听证,应该是审查员没有评述过的权要

举例分析:

原申请:权2引权1、权3引权1,权4引权3;

修改后:权1+2;权1+3;权1+4;权1+2+3;权1+2+4;权1+3+4中,那些满足听证原则?答案:满足听证的是:权1+4;权1+2+3;权1+2+4.

 

方式三:一通可以不修改权要,但是二通之后一定要修改

理由:如果二通不修改,等于审查员收到你的答审后,就有两个选择:1.授权;2.驳回。一般不会再给你发审查意见了,因为他已经满足听证了,此时,就是授权或驳回的结论。二选一。除非你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或者就准备驳回复审,另说。

 

方式四:权要修改不如说明书修改

理由:说明书修改,肯定是新的事实。

 

方式五:按照主题类型修改,比如产品用产品的描述方式修改;方法用方法的描述方式修改

理由:方法中加入产品特征,可能被忽略不计;产品中加入方法,也可能被忽略不计。

 

方式六:由于后面程序节约原则越来越重要,所以,越到后面越重视修改的幅度。比如 ,三通之后既可以更多的考虑程序节约了

理由:听证不是无限的,三通之后就考虑程序节约了,就可以不考虑或少考虑听证,直接驳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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