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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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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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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位资金管理推进全口径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1]1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库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上级管理要求、自身工作计划以及校属各单位申报的财务预算项目的集合。

第三条 项目库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是学校申报各级各类资金和编制年度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项目申报围绕学校总体规划全盘考虑,分类实施。做到执行一批、争取一批、储备一批,既要具有连续性,又要避免重复,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实施。

(三)有序申报,滚动管理。项目采取常态化申报和集中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的申报流程和要求有序申报,特殊紧急的项目可随时申报,已入库的跨期项目和当年未实施的项目实行跨年度滚动管理。

(四)追踪问效,考核评价。将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项目实施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相关联。执行进度快、资金使用效率高、实施效果反映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再次申报项目时学校将优先考虑资金安排。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五条 项目按内容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

第六条 人员类项目是指学校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人员工资薪酬、离退休人员补助、学生奖助学金等项目。

第七条 运转类项目是指学校各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的其他运转类项目,主要包括日常运转、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与培养、学生事务、后勤保障、网络信息与其他运转等项目。

第八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指学校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除人员类、运转类项目之外的有明确目的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维修、管网路改造、仪器设备采购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九条 项目入库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保障范围;

(三)符合学校履行职责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四)项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编制依据、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测算,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十条 项目按照储备阶段和执行阶段分段建设、归口管理。

(一)储备阶段是指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筹备阶段。储备阶段项目库(储备库)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执行阶段是指根据业务活动与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当年预算原则与财力状况,从储备库中提取预算年度需要安排资金的项目,并对其进行预算资金安排的阶段。执行阶段包括预算编制阶段和预算执行阶段。执行阶段的项目库由计划财务处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建设与维护,项目规模根据学校资金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储备库建设要求

(一)校属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实行常态化项目申报。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每年6月份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排序的合理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项目的预期效益。其中项目申报材料应该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绩效目标、测算依据等。对金额较大、专业性强、影响较大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分管校领导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论证、讨论,通过专题会或其他适当形式确定可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和项目的排序。

第十二条 执行库建设要求

已纳入储备库且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经学校预算批准后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即进入执行库。根据学校确定的分配金额,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确定进入执行库的项目及金额。计划财务处组织资金落实。执行库中的项目必须具备可实施的先期条件,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正常执行的,经学校批准后,可暂停执行,退出项目执行库。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时,如确实存在年中必须追加的紧急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确定后纳入储备库。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进入执行库,由计划财务处组织资金落实。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储备库项目。

第十五条 在拟建年度未按计划实施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计划年限内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执行库项目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掌握入库项目的动态情况,并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对执行库项目,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其它情况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应通过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调减项目预算的,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执行库项目清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清理出执行库。

(一)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学校整体发展目标不符的;

(二)入库两年仍未使用资金实施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提出申请,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并经学校同意,书面向计划财务处申请退出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二)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配合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

(四)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五)配合审计处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受理、审核、论证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并择优储备;

(二)对储备库转入执行库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汇总后向计划财务处申报预算;

(三)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四)配合做好执行库项目调整与清理工作;

(五)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制定学校项目库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项目入执行库,根据学校预算落实入库项目资金;

(三)组织执行库项目调整与清理;

(四)配合做好入库项目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

(五)对项目实施相关财务问题审核把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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