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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在银行实务操作中部分难点

企业会计准则银行的实务操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性原则孰重孰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总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原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把握重要性的定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何合理设计重要性原则的获取方式,并确保重要性原则的准确性是一个难点,实务操作中过多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造成了会计分期不准确。

二是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计算。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正常类计提比例为零、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是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使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另外,由于种种客观因素,银行存在少量闲置大楼或营业网点,其持有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租金,仅仅是因为出售条件存在瑕疵,为避免资源的浪费,客观上将其出租获取租金。此种情况是否应将其视同投资性房地产,还是仅仅作为固定资产的闲置利用?《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并未给予规定。

四是银行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标准不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在保管、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两者由于计价方式不同,银行在受偿抵债资产时损益确认差异很大。在以债权成本计价模式下,银行将抵债资产作为原债权的转换形式,抵债资产以抵偿的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账面余额入账,不产生损益确认问题。超过债权成本的部分计入抵债表外利息,该部分抵债资产变现前表内不再反映,在变现后转做表内利息收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银行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债权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入账价值小于债权成本的,在冲减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入账价值大于债权成本的冲减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在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标准上存在不统一问题,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亟须统一规范。

五是表外业务未在准则中体现。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承兑汇票、保函、保理等业务占据了相当的比重,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敞口。但对表外业务的核算界限、统计口径、会计处理方式等,《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有明确说明,容易造成表外业务会计信息的失真与混乱。

另外,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逐渐增多。但是对各种衍生业务应该纳入表内核算还是表外核算,会计准则并无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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