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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转租赁业务取得对价如何开票及适用税率问题
本帖最后由 amissu 于 2016-9-6 15:15 编辑

以下是对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t+0模式中转让方取得的价款如何交税的问题分析。除了90号、13号公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的。请大家帮忙看看。是不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谢谢!
A公司转租赁业务,是与承租方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协议,向承租方发放融资租赁款前,将该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另一家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支付债权债务转让对价,受让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成为出租人,向承租方收取本息并开具发票。A公司取得转让款如何开票?适用税率?
分析正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A公司将合同项下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并由受让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成为新出租人的行为,不属于90号公告保理方式规定的情况。(90号公告是目前针对转租赁业务唯一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文件)
2、北京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如果针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2016年5月1日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了租赁业务资产的交易,B租赁公司购买了A租赁公司的一笔以往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原始租赁关系转移,B公司成为出租人,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那么B租赁公司和该业务的承租人,能否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抵扣进项税?
答: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标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一项新的业务,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承租方取得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从北京市答疑的精神可知,针对租赁关系转移的情况,应当视为一项新业务,应由受让方与承租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从13号公告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定义可知,A公司与承租方虽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但根据税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受让方与承租方的关系,实质上属于租赁关系,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将债权债务转让受让方,构成租赁关系转移。但目前税法实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公司与承租方并未实质发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行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8.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我认为,A公司的业务较接近符合36号文针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定义。
根据以上1-4分析,我认为A公司收取转让款,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受让方与承租方签订新的融资售后回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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