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稿时间: 2007-08-29 08:33:00 来源: 作者:
1、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病残(包括非因工致残)退休以及工残(包括血吸病比照工残)退休的,由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即我省长、株、潭、岳等四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1998-2000年)内有压绽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申报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计算确定养老金的工作仍由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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