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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专项检查资料(二)
编稿时间: 2008-07-28 09:54:11                         来源:                        作者:
二、账户政策篇
(一)个人账户的记账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湖南省境内,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的有关情况如下:
1998年1月1日前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1)湘政发[1995]18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职工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本项改革实施工后,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1年百分点而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当职工个人缴费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时,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再划转。私营企业主、个人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记入个人账户。
1998年1月1日后,2006年1月1日前
(2)湘政发[1997]43号: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006年1月1日后
(3)湘政发[2006]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息的利率如何确定?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
1、[1995]623号:关于个人账户储存款计息问题。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应向职工结算一次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当年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对本缴费年度前个人账户上累计的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2、社工字[2007]41号:2006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当年做实和非做实的部分均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从2007年开始,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计息:1、当年记账额中做实和非做实部分的计息:应记利息(1)=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当年记账额中做实和非做实部分之和,上年截止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未做实部分的计息:应记利息(2)=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上年截止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未做实部分,3、上年截止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做实部分的计息:应记利息(3)=省社保局综合计算提出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记账利率×上年截止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做实部分。
(三)对个人部分欠缴或单位部分欠缴,如何记录个人账户?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劳办发[1997]116号: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
(四)2006年1月1日前在湖南省境内发生的参保人员多重缴费如何处理?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清理规范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符合规定的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省境内20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参保人员多重缴费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1、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
2、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保留最晚建账
参保地的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保留建账时间长的参保地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不合并。
3、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本养老金的,社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几份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个人账户卡有什么作用?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湘劳发[1997]116号:“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发现问题,应及时持有关原始的依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更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的作用。
(六)职工失业期间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湘劳[1998]55号: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职工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湘劳 [1998]55号: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取予以承认。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湘劳社发[2002]68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不论其是否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2)自谋职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本人委托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1%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3)未再就业人员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上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委托的代办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九)参保人员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怎样计息?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十)参保人员中断或终止工作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湘劳社发[2001]178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为其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并有义务为其提供个人账户结存情况,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要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账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对未实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可允许其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按时足额缴费之日起,继续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
(十一)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怎样处理?
法律法规参考文件摘录:
1、劳社部发[2001]13号: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机关工作年限X0.3%X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全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2、劳社厅发[2001]5号: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转移,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时,从调入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在调入企业前已经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储存额合并计算。
3、湘劳社政字[2004]33号:从今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在省内转移(含企业与企业之间,机关事业与机关事业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之间及单位成建制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4、劳办发[1997]116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十二)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其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劳社部发 [2001]20号: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额记账。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工作。
(十三)已经参加了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后社会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国办发[2003]102号: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十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怎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国办发[2003]102号:(1)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2)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3)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安置后暂未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怎样接续?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国办发[2003]102号: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安置随迁后暂未就业的,“可参加接收地基本养老保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六)职工被逮捕或受刑事处分期间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湘劳[1995]263号:从中断工作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当他们重新就业时,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再次工作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用于支付哪些项目?
个人账户储存额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和一次性支付等项目。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国发[1997]116号:(1)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
(2)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本中列支。
(3)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湘劳社发[2005]145号、湘政发[1997]43号、湘政发[1995]18):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或退休后死亡或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1998年1月1日)前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记满8%部分)本息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定居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九)做实个人账户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如何管理和运营?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湘政办发[2007]2号: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省社保局统一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
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保局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投资运营。
三、业务流程篇
(一)个人账户查询需提供哪些相关资料?
办事指南摘录:以个人身份查询的凭身份证原件查询本人个人账户缴费情况,任何人不得查询其他人的缴费情况;以参保单位查询本单位职工缴费情况的,需提出申请报告,单位加盖公章,列出被查询人员名单并说明查询原因等情况。
(二)个人账户查询的程序是怎样的?
办事指南摘录: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个人账户查询申请表》→个人账户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单位或个人上报资料→领导签字同意→个人账户管理经办人员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查询。
(三)个人账户查询的方式有哪些?
办事指南摘录:个人账户查询现阶段可在窗口和网上进行查询,窗口查询按以上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网上查询先进入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http://www.hn12333.com/),输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后即可查询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初始密码为本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四、疑难解答篇
(一)个人账户中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湘政发[2006]7号:(1)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首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2)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为什么要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劳社部发[2005]32号、国发[2005]38号: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即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职工个人未来养老;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做实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
(三)为什么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法律法规文件摘录:劳社部发[2005]32号、国发[2005]38号: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举“一是为了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经过有关部门反复测算并试点,确定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二是为了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适应。”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国家相应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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