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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 中标供应商被查出虚假承诺如何处理?

根据招标要求,投标人要出示《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财政局经过调查,认定投诉成立,中标供应商确实做出了虚假的承诺。因此影响了招标结果,他不应该中标,但是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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