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赔偿补偿之诉,是指行政机关订立、变更、履行、终止协议的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违约造成签约相对方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签约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赔偿;如果损失是行政的合法行为造成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补偿。此处赔偿的前提既可能是违法侵权,也可能是违约,而赔偿和补偿的区分点在于致损原因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约,赔偿与补偿两者总体上均归类损害赔偿之诉,此类诉讼典型意义上的给付之诉,是以对权利受损人给与法定范围内的财产给付,以弥补其损失为目的的诉讼形式。其中,行政赔偿又属于国家赔偿的一种表现形式,受国家赔偿法的调整。一方面,提起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的主体不限于签约相对方,也可能是与行政协议或者行政行为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另一方面,赔偿或者补偿的方式不限于货币,也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实物安置等。行政协议产生的争议一般涉及财产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排除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不当执法导致涉及人身损害进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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