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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假派遣、真用工”的,劳动者该如维护自己的权益-今日头条

单位“假派遣、真用工”的,劳动者该如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创2023-06-09 10:52·赵荣先律师征信执行

网友咨询:

我原来在单位工作,后来被忽悠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又被派遣回单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且,单位还年年给我们更换派遣公司,重新新签合同。 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这家公司在钻法律空子?我能主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吗?

〖律师解读〗为减免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很多单位往往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如果是真实的劳务派遣也无可厚非,但实务中存在很多“名为劳务派遣,实为劳动用工”的情形。

本文结合网友的咨询,就此问题做个简单的解读。

一、真实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原来在单位工作,后面与单位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的,则双方不再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后续再次就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公司的派遣到原单位工作的,与原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劳务派遣就是真实的劳务派遣,原单位仅仅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劳动者按照单位的指令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转而根据单位的安排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回单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可以主张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自己的工龄要连续计算。

二、实际中,如果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长期在同一家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多次按照用工单位的安排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如果还有存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都是由用工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享受用工单位同等的福利待遇、接受工作安排、业绩考核等的,视为双方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则该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所有权利:加班工资、休息休假、年休假、符合条件的在劳动者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违法解除的应支付赔偿金等等。

四、对于这种“假派遣、真用工”的用工,最关键的是劳动者能举证证明上述第二、第三条中提到的事实,如果劳动者能举证予以证明的,则完全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即便按照劳动者的说法是被单位忽悠了,恐怕也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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