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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律师维权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纠纷不能纳入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理由是:(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37条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职工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但没有规定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劳动仲裁。根据“公法不得创设私权”的基本法理,不能将住房公积金视为民事权利。(2)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征缴面上的比例还很低,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如果将该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法院将不堪重负。(3)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复杂而且专业,法官的能力有限,技术上将难以处理此类纠纷。(4)行政法现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纳入行政处理的渠道,对此即视为应当并且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无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纠纷应当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1)按照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当然属于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我国并无明确的“公法”、“私法”之分,劳动法并非私法,但也创设了诸多劳动者的权利,可见“公法不能创设私权”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我国的行政法规是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长期以来都是可以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这是中国特色。(2)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后的一个新生事物,属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之一。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住房实物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情有可原的。因为当时的公房承租权属于国家给予劳动者的国家福利,不属于劳动者的财产权。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继承案件,以及承租公房的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已经把承租权当作财产权予以处理,必须承认现实。(3)住房公积金关系到职工购房、建房的资金,关系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关系到职工退休时得到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给劳动者设定救济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身规定劳动者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监督用人单位,但并不是设立了行政诉讼的渠道,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行政机关,劳动者并不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诉讼。相反,让法院直接执行事业单位的处罚决定,倒是不符合法理。(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法、比例等技术性问题,不存在法官能力不足以公正处理的问题。比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16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办理住房公积金纠纷案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5)案件数量的多少,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民事案件的依据。而且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经过仲裁以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会大大减少。如果确定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受理,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接受仲裁,老百姓将告状元门,不利于社会稳定。
关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一样,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由财政和用人单位给予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劳动者一定货币的补贴。国务院国发C1998]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确定: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比如,广东省深圳市是最早实行货币化分房的城市,根本就没有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也不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都是用人单位直接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之中,作为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产生的纠纷一直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但上海市规定,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果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职工可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综上,笔者认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涉及政策调整问题,法院不宜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但是,地方法规规定住房补贴属于工资性收入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因为,此种情况下的住房补贴纠纷已经不是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纠纷,而是工资纠纷,理应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    (文/王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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