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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行贿者摘掉 “免罚金牌”

给行贿者摘掉 “免罚金牌”

天津网 2015-07-15 06:06

■ 张继生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取消对行贿犯罪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尽管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从修订后的条文上来看,对于行贿者免于处罚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行贿与受贿,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互为依存,且都是犯罪。现实中,往往对受贿者的查处力度比较大,而对行贿者的查处却很少,处罚也很轻。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及时破案,时常会以行贿人为突破口,只要行贿人坦白就从宽,一般不做刑事追究。这样做虽然有利于查处贪官,但也有助长行贿之风的嫌疑。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对行贿人的处罚已经剑走偏锋,甚至有些像纵容了。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贿者触犯刑法而可以免受刑罚,会给民众传递一个十分危险错误的信号,即行贿无罪。这样一来,社会大众均有可能卷入贿赂,腐败就可能在社会中蔓延。现实不容假设,很多地方超生免罚少罚靠行贿,办证件靠行贿,小孩上学也靠行贿,各种办事几乎都可行贿搞定。诸多事实证明,贿赂已经渗透到了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了社会办事的某种“潜规则”,也即人们口中所谓的“靠关系”好办事。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有受贿必有行贿。在行贿受贿这个过程中,很多人都是禁不住诱惑而被拉下了犯罪的深渊。虽说受贿者罪有应得,但是不严厉处罚行贿者,保留免于刑罚这个“免死金牌”,最后导致的结果只会是受贿者有所惧怕,但是行贿者却无所忌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尽管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免罚适用条件,但是仍然可以免于刑罚,给人为操作提供了方便之门。同一个贿赂案件中,受贿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后,当人们发现行贿者却安然无恙时,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效果,对社会影响恶劣。行贿犯罪就要受刑罚,只有这样才能打消行贿人员只要交待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也只有把行贿者纳入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中,才能让他们有所忌惮,不敢乱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成为社会常态,要真正让执掌权柄之人做到“不能、不想、不敢”腐败,还应当从立法源头上对行贿者从严处罚,不给其以可乘之机。(作者系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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