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村镇原村建中心副主任挪用公款百万
获刑五年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富成、桂常盛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钟富成系富村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主管村建组工作,桂常盛系富村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村建组报账员。2013年,经二被告人商议后,被告人钟某某安排桂某某从村建组经管的某乡镇2012年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中挪用人民币100万元作为他人(钟富成之妻)成立私人公司的注册资金。2014年、2015年被告人分几次将挪用的100万元资金归还村建组。
承办检察官认为,钟富成、桂常盛二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为此,法院对主犯钟富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刑事处罚决定。法院居于对桂常盛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综合考虑,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及法院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挪用公款也属于犯罪,单纯地认为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没事。可见,二犯是典型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促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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