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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院对付“老赖”的那些大招,然后亲手把“老赖”告进监狱

了解法院对付“老赖”的那些大招,然后亲手把“老赖”告进监狱

济南中院
2016-03-08 16:16

场景:近期,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艰苦努力,终于做通了被执行人的工作,现场兑现16万元,这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3天。

这样的场面自然是皆大欢喜

但偏有那么一些人

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置若罔闻

拒不履行

拖着拖着就拖成了

老赖

对“老赖”的惩罚,我们已经说了太多太多,除了有机会上我们的微信号,在上万的群众面前亮亮相以及不能坐飞机、高铁、贷款、开公司之外,还会面临的最终结局就是——

要把“老赖”送进监狱,除了通过公诉程序(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还可以通过自诉程序,自己亲手将拒不履行的老赖送进监狱!

自诉,就是为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先看看最高法院发布的2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

在法院立案并调解后,郭可存再支付了9800元后,一直未执行。郭可存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在被采取了两次拘留15天的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

案例二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融信公司)与刘永宾等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刘永宾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刘永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查找联系,刘永宾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刘永宾采取拘留措施,并在其日常驾驶的奥迪轿车中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包一个,茶叶六盒。就在刘永宾被拘留的当日,在法院协调组织下,刘永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刘永宾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融信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向融信公司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9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永宾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本院执行期间,刘永宾未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应当认定其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永宾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款项已经支付,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永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搜索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怎么样才算情节严重,又怎么样通过自诉的程序将老赖告进监狱呢,看看下面这条规定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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