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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放大招,我来细说“终身监禁”、“感谢费”

“高法高检”放大招,我来细说“终身监禁”、“感谢费”

2016-04-21 12:32

英美法系的“终身监禁”在我们这是“牢底坐穿”吗?正常履职后的“感谢费”,没有特定目的的上下级“感谢费”行为是否是贪污受贿?

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死刑、死缓和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让我们来瞧一瞧看一看比较新颖的终身监禁和感谢费吧!

终身监禁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这次的《解释》对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而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旦决定,无条件执行,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一律不得减刑、假释。

再来说说感谢费的事。本次《解释》围绕“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来作为认定贪污受贿的考量标准。《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认定为刑法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意味着不论是事前、事中、事后支付的“感谢费”都纳入考量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味着一般的“感谢费”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被视作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均纳入法律规制范畴。《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假如贪官们要是说这是我老婆、小三收的财物,我事后才知道的,那么不好意思,只要你知道并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一样追究你的责任;或者说我把这些钱给单位公用了,或捐给慈善机构了,照样定你贪污罪、受贿罪没商量,不过可以在量刑时候酌情考虑下哦。

数额虽有起刑点,贪腐必须零容忍,拿群众的一针一线都是不允许的,谁若想以身试法,定会让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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