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MARPOL附则Ⅳ已经强制生效:船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应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船舶如有生活污水储存柜应满足相应的规定:排放速率计算书
MEPC.159(55) 于2010 年1 月1 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处理装置:耐热大肠杆菌、悬浮固体总量(TSS)、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PH值、零值或未测得值等均有明确的标准;船上人员应熟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设备厂家应配备相应的型式认可证书
船舶生活污水来源
1、厕所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公约、法规及管理规定
2003.9.27日生效的MRPOL公约附则IV第11条对生活污水的排放做出了明确规定:
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
2) 船舶所配备的正在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并且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3)进入某国家管辖下的水域航行的船舶,还要遵守该国的特殊规定。
4)如果生活污水与《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所涵盖的污水混在一起时,除要满足本附则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其它附则的要求。
美国水域的特殊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美国加州实施了SB771法案,即对进入所辖水域的船舶,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灰水等控制其排放。对于具有生活污水及生活灰水储存柜且储存柜的容量足够大的远洋船舶,禁止在加州所辖水域(及港内)排放生活污水及灰水。不具备储存柜且没有足够储存能力的远洋船舶,可排放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及灰水。
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应满足的要求: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主要是将大肠杆菌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应该达到如下标准:
5天生化需氧量(BOD5)几何平均值不大于50mg/L。
在试验时排放水样中的悬浮固体量(SS)几何平均值不超过50mg/L。
在试验时排放水样中大肠杆菌几何平均值(MPN)不超过250个/100mL。
使用要点:返送管畅通、清洗
污水确实通过投药箱:药品要切实起到作用
空气泵及气压正常
浮子正常
取样考克保证畅通
记录本记录完整
阀件开关状态要正常并要挂牌,开关活络
日常管理注意事项
1)为了培植细菌和维持其生命活动,系统要连续运行,尽量不要停用。否则,再次启动运行时,往往需要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将细菌培植正常。
2)对那些对细菌有害的化学制品,例如:去垢剂、消毒剂、漂白剂、酸等不能混到污水中,否则将导致细菌的死亡,而最终导致污水系统不能正常的运行。
3)装置正常运行时供应空气不能停止,一旦停止供气,微生物就会死亡。一般正常的空气供给压力应控制在200—300kpa即可。
4)当检修停用或是清洗柜子内部时,应该尽量缩短停用时间,尽快恢复使用和空气的供应。
5)若需长期停用,应用海水冲洗干净,并将柜内排空。再次启动后,为了尽快达到满意的效果,可以多投入一些生物活性剂,并在刚开始运行的1—2周时间内连续地投入,使细菌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
6)每3个月检查爆气池活性污泥浓度,一般保持污水呈巧克力色。如表面出现浮渣,说明浓度过大,需要调整。
7)要及时补充消毒剂,按每人每月20g量投放,目前常用的药物主要有:
次氯酸钙(CALCIUM HYPOCHLORITE CA)
三氯乙烯酸(TRICHIORSO CYANURIC ACID)
氯消毒片(CHLORINATING TABLETS)
目前船舶常用的细菌培养的有机物有:
GAMAZYME BTC(UNITOR公司生产)
AMEROID(DREW公司生产)MSD-PAK
8) 装置运行时应控制进入的水量不应超过装置的处理量。
9) 污泥排放周期一般为三个月,且一定要在公海内排放,不要全部排空,以保留一定量的菌种。
10) 对于设备的运行情况要做好日志记录
11)不要在装置上进行明火作业
PSC检查重点:在港要正常使用并应遵守港口特殊规定
泵运行方式要在自动位置
消毒药剂要存放于附近,数量充足、在有效期内
厌氧菌培养药剂数量充足,在有效期内
管路阀件及泵清洁、标识清楚、开关活络、运行正常无漏泄
三通阀是否处于正常的位置
通岸接头标识清楚、管路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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