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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消减船舶通用许可”介绍

一、 名词解释:

1.1美国环保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净水法的执法单位。

1.2净水法(CWA)---Clean Water Act 类似我国水污染环境保护法,包括岸上和船舶。

1.3 国家污染物排放消减船舶通用许可----(NPDES)净水法中针对船舶排放要求的内容。

1.4 船舶通用许可(VGP)--------Vessel General Permit, NPDES的简称,生效日前为2009,06,19日, 有三个月的宽限期,有效期为4年。

1.5 意向声明(NOI)------- Notice of Intent 即为船舶获得许可证的申请。

1.6 终止通知(NOT)-------申请终止排放许可。

二、 美国VGP简要介绍:

美国VGP共分6个章节,9个附录,长达160页,其中内容关联了大量的美国其它法典,例如:美国联邦法等。主要涉及到的内容为针对船舶排放对水体的危害,比如:含油污水、含有毒化学品、破坏水生物物种的压载水、生活污水、灰水等。

2.1 适用范围:美国水域—包括其领海(距岸3海里以内,船长为24.08以上所有本籍及外籍商用船舶。

2.2 VGP1-4章节给出了所有适用船舶正常营运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通用要求和具体限制

条件,其中第二章列出了26个对水域有危害的船舶操作。

2.3 根据VGP第1部分1.5.1规定,VGP的获取方式如下:

 300总吨以下且压载水容量小于8立方米的船舶:自动获得授权按VGP规定要求

进行排放,不必向EPA提交“意向通知(NOI)”;

 300总吨及以上、或压载水容量大于8立方米的现有船舶:应自2009年6月19日起

且不晚于2009年9月19日按VGP第10部分要求向EPA提交“意向通知(NOI)”以

获取VGP。在提交NOI前且截止至2009年9月19日,船舶自动获得授权按VGP规

定进行排放。EPA建议船舶通过电子方式(网址www.epa.gov/npdes/vessels/eNOI)

网上提交NOI。

2.4 VGP的有效期限

按VGP第1部分1.5.2规定,如果在现VGP规定失效期限(2013年12月19日)前EPA未

重新签发或替换VGP,则现VPG保持有效。在下述情况下现VGP将失效(以早者为准):

 船舶已经取得的VGP经重新签发或替换时。相应船方需及时并适当地按新许可

的要求重新递交一份完整的NOI以取得新的排放许可;或

 船舶递交了“终止通知(NOT)”;或

 对于不需递交NOI即可获得排放许可的船舶,签发新的VGP时;或EPA对要求持有单独排放许可的船舶签发、或者拒绝签发单独排放许可时;或

 当EPA正式决定不再重新签发VGP,并对现VGP所覆盖的排放以变通排放许可或

单独排放许可方式给出一个合理的时间期限时,现VGA排放许可终止于所述的

时间期限结束时。

2.5 VGP的终止

对于通过提交NOI取得VGP的船舶(300GT及以上或压载水容量8立方米以上船舶),

在以下情况下需通过提交“终止通知(NOT)”以终止排放许可:

 船舶更换新船东或管理公司;

船舶永久性停止在美国水域运营而不再进行排放;

 船舶取得了EPA签发的单独排放许可或变通排放许可。

对于不需通过提交NOI取得VGP的船舶(300GT以下且压载水容量8立方米及以下船

舶),在上述情况下不必提交“终止通知(NOT)”即自动终止排放许可。

EPA建议通过电子方式提交NOT(www.epa.gov/npdes/vessels/eNOI),完成提交后当日

晚11时59分终止所授权的排放许可。



2.5船舶自我检查及报告要求

根据VGP第4章“检查、监控、报告和记录保管”的规定,取得VGP的船舶应进行

自我检查监控(包括常规目检、分析监控、综合年度检查、干坞检验报告等)并保存相

应记录,另对压载舱有附加的记录要求。所有要求的记录应由船舶保管至少3年,供EPA或其授权人员必要时核查。

当船舶发生不符合VGA排放限制、及排放物中危险品和油类超过规定数量等情况下

应按VGA规定的时限报告EPA。另EPA要求各船舶在获VGP后30个月至36个月期间向EPA做一次反馈报告(可通过网址www.epa.gov/npdes/vessels/eNOI填报,预计填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以作为EPA下次更新VGP的参考依据

2.6 第五章给出特定船舶,与我们关系不大。第六章给出了给出了各洲和印第安保护区的特殊要求;第7至15部分为附录,包括定义、意向通知(NOI)、终止通知(NOT)、附加许可要求、附加信息等。

2.7 CCS级船舶坞检声明签发的有关事项

根据VGP第4部分第4.1.4条规定,取得VGP的船舶应保存船级社或主管机关签发的干坞检验报告供EPA或其授权代表查阅。如船舶未持有船级社或主管机关签发的坞检报告,则船方也可自行准备一份这样的坞检报告。

结合干坞检验签发坞检声明

针对上述VGP要求,中国船级社自本通函发布日起在对CCS级船舶进行坞检时,应船公司申请,验船师在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验证满意情况下,使用空白证书纸签发坞检声明

(1) 检查确认船舶锚链舱的沉淀物、活海生物已经清除。

(2) 检查确认船体外板、螺旋桨、舵、推进器格栅、海底阀及其它船体水下外表面上

所附着的海生物已经予以清除或抑制。

(3) 验证船舶现有的或新施涂的防污底涂层不含在美国水域禁止使用的生物杀虫剂

或毒性成份(符合AFS公约要求的防污底系统可认为等效满足该要求)。对于在

美国境内采购或分发的防污底涂层,无论施涂、维修或移除,均应验证其与FIFRA

(美国联邦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法案)标签相一致。

(4) 如设有阴极保护系统,检查确认阳极块、介质膜已经予以清洗和/或更换,以减

少碎片脱落。

(5) 所有的防污染控制设备(包括油水分离器、排油监控系统等,如适用)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

(6) 对舵承、尾轴管、可调距螺旋桨叶片(如安装)等的防护密封装置进行检查并在

必要时更换。

现有船舶补发坞检声明

如正在或拟于美国水域运营现船舶未持有上述VGP要求的最近一次坞检声明,船长/

船公司可按VGP第4.1.4条所列项目进行验证后自行签发坞检符合声明。船公司如需申请

本社签发坞检声明,则可根据船期就近向我社有关检验单位提交申请,我社验船师将根

据VGP第4.1.4条所涉及的6方面检验项目(即本通函3.1内容)核查船舶最近一次坞检、

防污底检验、防污染检验报告、及确认最新船舶检验信息中无上述项目遗留条件,并登

轮对上述项目尽实际可行进行检查或验证结果满意后签发坞检声明。

3.3 检验种类说明

本社签发上述坞检声明的检验属于应船东申请而签发符合美国EPA要求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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