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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开明渠,堵暗道,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会带来什么?

开明渠 堵暗道 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会带来什么?

  

  5月21日,财政部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将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同时,财政部发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对债券发行额度管理、期限、利率确定,以及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推行市场化运作等予以明确。(5月22日经济日报)

  

    此次发布的《办法》将2011年试点的“自发”拓展为“自发自还”。这释放出国家对地方债发行有限放松管制的信号,也是推进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被视为我国推进地方政府举债阳光化、市场化的重要探索。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始于2011年。2011年10月20日,财政部公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试点的省市有4个: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时隔不到两年,增加了江苏省、山东省,试点范围扩大到6省市。但这一试点仅限于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而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


   “自发自还”是地方将自行组织发行债券,并自行还本付息,不再由中央代付和提供隐性担保,应该说是此前地方债试点的“升级版”。自行发债,意味着债券由地方政府自行组织发行;自还,意味着风险的存在。除登记托管等事项以外,主要是发债定价权的下放,即市场因素对地方债价格的影响更明显。过去地方债务规模不仅庞大,而且成本很高,这其中仍然隐含了地方政府的担保。


   现在发行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但地方政府担保显性化了,或利于降低发债成本,《办法》中有不少细节都注入了“市场化元素”,体现了推行市场化运作的改革思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市场化举债被市场认可的地方,有可能背上更高的融资成本。随着市场化发债的推进,没了中央担保,假如地方政府没有能力偿债,会不会把还债压力转移给老百姓?


   2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意见》指出,要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次《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符合法律规定。


   发挥好试点的改革先锋作用,重点是探索预算管理纳入机制。《办法》对自发自还“全流程”作出规定:在债券发行上,从年度发行额管理,到如何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从债券利率确定到承销团的选择等进行明确;在债券的承销上,明确规定如何选择承销商及承销比例;在债券的偿还上,通过纳入预算,来降低风险。


   当然,在推进自发自还试点的同时,全面规范地方发债,需要中央不断完善对地方债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探索建立地方债券市场并推动其健康发展。但地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很多是政务信息,需要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于这一新机制,有专家指出,谁来担任评级机构?如何开展客观公正的评估?还需要规则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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