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太阳从西边出来?
——当我们管 “ 东边 ” 叫 “ 西边 ” 的时候。
我们今天开启一个新系列,掰扯掰扯 “ 法律、规则和准则 ”。
通常情况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是一对矛盾。但近年来,却在一个问题上少有的意见一致。这个问题就是——存贷比。
简单介绍下。存贷比,用公式表达就是——
贷款 / 存款=?
(我特别奇怪,为什么不叫贷存比呢?有时间再刨根问底)书归正传,银行被要求把得数控制在一定比例内,也就是说,银行能放出去多少贷款取决于能拉来多少存款。
过去几年里,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迅速发展,大家都开始借助同业业务转移表内贷款,做大表内存款,也就是缩小分子、放大分母,目的就是一个——应对存贷比考核。好简单,但好聪明有没有。
对于这么 “ 恶劣 ” 的违规行为,监管者是要发声的。首先听听央妈的话:
存贷比控制和贷款规模控制侵蚀了商业银行金融自主权。
银监会也喊话了:
旨在保障流动性的存贷比要求,并没有避免2013年多次出现的 “ 钱荒 ”,将根据情况相应调整存贷比内容。
不仅如此,大家还把银行月末、季末、年末的 “ 冲时点 ” 拉存款、收贷款大战归罪于存贷比。
央妈和银监会可不只是说说而已,还都是行动派,其实从很早开始就在 “ 帮助 ” 商业银行 “ 缩小分子,放大分母 ” 了。
起初,贴现是被要求纳入贷款计算的,也就是要包含在分子当中。1997年《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但是,2006银监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中,就把贴现踢出去了,规定:
存贷款比例 = 各项贷款余额(不含贴现) / 各项存款余额。
2014年6月,银监会在支持的路上走的更远,《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中,规定在计算分子(贷款)时,允许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 “ 三农 ” 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在计算分母(存款)时,允许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为什么监管者这样缝缝补补,而不是直接废掉存贷比呢?这就引出了今天我们聊的话题——
规则是分层次的
就像《军棋》,军师旅团营连排,一级管一级,是不能僭越的。这一点还没有引起银行的足够重视。
——知道了规则分层次又有什么用呢?
——有用。可以知道 “ 规则 ” 效力到底有多强,如果要调整,是难还是易,可以增强合规问题沟通的针对性。
我们还来看存贷比,原来看上去的这一日常监管指标,并非出自监管机关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而是出自《商业银行法》。于是貌似的合规问题在这时露出了它法律问题的本来面目,所以才会有如下的新闻:
2015年3月,银监会高层在多个场合表达了修订《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
2015年5月,银监会已成立修订小组,已将取消存贷比作为单独修改意见应急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终于,终于,在2015年8月29日,在时隔整整20年后,《商业银行法》进行了它的第二次修改,而修改的内容很简单,就两句话: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 “ 存贷比例 ”。
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是 “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
我们假想一下,如果不能正确认知 “ 存贷比 ” 的规定出自法律层级的文件,就很可能使申请修改规则的方向发生偏差,导致修改实现的延迟。
要知道,法律作为最高层级的法律渊源,制定、修改程序最长,需要有足够的事实积累和程序上的耐心。比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下面这个图有点长,有兴趣的伙伴们可以研读下,也有很多道道哦,有机会又可以深挖
——什么时候违规可以变成合规?
——当规则不再认为违规的时候。
虽然很难,要天时地利人和都齐,但万一实现了呢?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