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公司的起名有何要求?
(1)其中工商局规定的文字不能作为公司名称。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使用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分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5)企业营业执照只准表明一个企业名称。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国家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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