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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董事会(5):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释法明理 洞观世相


因为公司董事掌握着公司决策的生杀大权,但是公司从本质上来说又不是他们的,或者说,公司的利益并没有与自己的利益挂钩。所以,为了防止董事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对于董事的义务可以分为两大类: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应当毫无保留的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当自身利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如果董事个人与公司进行交易,那么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公司和董事之间利益的对立和冲突。所以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牟利

如果以某一个商业机会,理应属于公司或者为公司所期待,就为公司所有,董事不得为自己获得或者抢夺。我国《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不得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竞业禁止

董事不得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如果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则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归入权。即,董事的违法收益,收归公司所有。我国《公司法》148条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除了以上三个义务,还包括: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也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善管义务
善管义务全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被成为“勤勉义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们在作出决策时应当谨慎、小心,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用适当的方式进合理的注意履行职责。

与公司“善管义务”相补充和细化的,是在美国法院发展起来的一个规则,叫“商业判断规则”,该规则是指:如果董事在善意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公司最大利益而做出了商业决策,即使事后看来这一决策是有失误的,或者给公司带来了损害,法院也对作出该决策的董事给予免责,而不追究其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商业判断规则”可以作为衡量公司董事是否尽到善管义务的一个标准,也可以作为董事尽善管义务后免责的一个判断方式。

当然,如果董事们未尽到上述义务,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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